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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期,罪犯发遣之地为何来回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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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中叶,清廷平定准回二部,将天山南北纳入清朝直接统治。因久经战乱,新疆百废待兴。随着统治者移民实边政策的实施,各类“外来人口”自动或被动地投入新疆的驻守与开发中。其内,就包括数量庞大的遣犯群体。

自清廷定例将部分军流遣犯发往新疆,迄乾隆末年,发遣新疆渐成制度。其间,发遣条例几经修订,发遣区域多有调整,这些都与清廷对新疆的统治逐渐稳固密不可分。

条例初定遣犯始发新疆,最后由湖北道监察御史刘宗魏提出,拟旨在减轻军流人犯给内地各省带来的治安隐患

同时,讨平准噶尔收归版图的新辟疆土,与内地相隔甚远,可谓不折不扣的边外极苦之地。

这片新土亟待开发,重罪之犯的发往,不只予罪犯以严惩,亦能补充当地屯田劳力。这一提议深得圣心,经军机大臣与刑部详议,定将盗贼抢夺、挖坟、应拟军流人犯,无论有无妻室,概发巴里坤,指一地亩令其耕种;

并各处已到配军流等犯,除年久安静有业者外,无业少壮曾有过犯者,一并改发新疆种地。

对发往巴里坤种地的罪犯,地方官员在最后办理时并不顺利。巴里坤办事大臣阿里衮未能精确理解圣意,拟分屯筑堡、相度地亩以酌量安置此类遣犯。

此举遭乾隆帝严斥,指出此等发遣人犯,皆为情罪严重应死之人,念有一线可原免其死罪,留于内地恐徒致扰累善良,因而发往巴里坤等处种地,能否自力谋生,听任则已,为其大费帑金,经理久远之计实属笑谈

明确将此类遣犯指给绿营屯田兵丁为奴,督课取力。

朝中亦不乏对重犯发遣新疆例意见相左者。御史朱嵇就曾以递解多费口粮等因奏请,将改发巴里坤人犯,酌量仍复旧例发遣。对此乾隆帝态度坚决,指出免死减等人犯,原有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者,现西陲既定,巴里坤久属内地,则改发人犯与黑龙江等处无异。

认为发遣新疆,既不致渐染腹地民俗,又可力耕自给,实为一举两得之举措。

随即,在乾隆帝的谕旨下罪犯发遣新疆之战拉开帷幕。定例之初,监察御史刘宗魏次要

军机大臣傅恒等人奉旨针对军流人犯全面权衡下,酌议增至二十条,稍经增补,构成应发新疆款项二十二条。同为发往新疆遣犯,罪由轻重并不相同,其内有原例遣罪发往新疆者,亦有改遣新疆者。

除这些条款外,至乾隆末年,亦有多条经议新定奏发、改发新疆者。诸如:乾隆四十一年奏发新疆之“军营脱逃兵丁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四十八年酌定改发新疆之“姑凌虐其媳蓄意谋害情节残忍者”。

五十一年奏定,“枷示已逾十年之犯,其原拟死罪,并发遣新疆,情节较重者,发往伊犁等处,原拟发黑龙江等处者,发往乌鲁木齐,原拟军流以下者,发往黑龙江等处,其拟发新疆各犯,如当日犯事时,系在伊犁乌鲁木齐等处者,互相调发,分别旗民当差为奴,旗人原拟销去旗档者,照民人例为奴,令配所官员加意稽查管束”。

又有五十三年改发新疆之“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善良肆行不法应拟军情重者”等。对发布新疆条款,学界多有关注,此处不再赘述。

清律中,对职官因罪发遣新疆,并无明确律条,“若文武职官犯徒以上,轻则军台效力,重者新疆当差。成案相沿,遂为定例。”

《清朝续文献通考》载:“官犯一项,定章凡职官犯罪,按民人应拟徒者,职官从重发往军台效力;按民人应拟流者,职官从重发往新疆效力。以其明知故犯,故较民人加重数等,以警官邪。”

官犯以其犯罪性质,可分为公罪、私罪。公罪指因执行公务、办理公事而犯罪,客观上无私曲之情;私罪则指出于个人利益而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投机钻营者,因公获罪但出于有心为之者亦属此类,如徇庇属员等,发遣新疆官犯的罪由繁多。

吴佳玲根据乾嘉时期二百八十余条判例,归纳出官犯发往新疆的罪由十五条。值得关注的是,官员被发遣,皇权在其中影响力尤甚,帝王的个人好恶喜怒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条例调整乾隆二十四年,甘肃因灾歉收,粮价高昂,大量遣犯到甘递解,其所需口粮等项给当地带来不小压力。

总督吴达善奏请暂停佥解发遣巴里坤人犯妻小。此奏使乾隆帝思及此前巴里坤欲筑屯安置遣犯之事,认为吴达善豢养此等罪犯而转亏贫民赈恤,有妨民食之需,实谓因噎废食,轻重倒置。虽加以呵斥,但终经部覆,将未经佥解人犯暂行停止。

乾隆二十六年,甘省年谷时熟,新疆屯田收获亦为充裕,自应仍照前例继续发遣,谕令恢复发遣新疆。惟此前大量罪犯集中发遣新疆,凸显出诸多难题,诸如遣犯佥解中各地州县对应不及,多有混乱,再则,因军务未竣、仓储匮乏,致使无法供给遣犯口食等。

基于此,恢复罪犯发遣新疆时,酌减从前所议条例,定责其桀骜难驯、屡惩屡犯者,如强窃盗贼、抢夺发冢凶徒等,照原议发巴里坤给种地绿旗兵丁为奴,其余仍依各犯本律应配地方分别充配。

此内“抢窃满贯及三犯窃赃,数至五十两,拟绞三次缓决以上者”,原照强盗免死发遣例改发巴里坤等处种地,停遣后仍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在案。

二十九年经部奏定,此等人犯仍照原议改发乌鲁木齐、伊犁等处给兵丁为奴,其中,年在六十以上及废疾者,仍照例发往四省。随着遣犯的逐年增发,管束压力激增,乾隆三十一年二月,乌鲁木齐办事大臣伍弥泰奏请,暂停由各省往乌鲁木齐发遣人犯。

理由为:遣犯多、兵丁少,且兵丁尚需承差、屯田等,无力无效管束遣犯,日久,恐人犯重拾恶习,于当地屯务、商民皆无裨益。

此举遭乾隆帝严饬,认为此类身获重罪免死发遣之人,若到配仍怙恶不顾,寻衅滋事或有脱逃者,即行正法示众,如此,此等人犯安得不知儆惧,且既知循分耕作,则愈多愈善,有何不便之处?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又有伊犁将军明瑞具奏,发至伊犁给绿营兵丁为奴遣犯内,部分遣犯不只难以管束役使,还多行恶事。

虽于拿获后即行正法,奈何数量较多,一时不能办结。此类积恶惯犯,系自发遣地方复逃之犯,或因屡次犯罪,不改恶习,改发伊犁给兵丁为奴者,不可与他类罪犯相比,积聚过多,对边疆各新昂吉风气无益。

由此请旨,将积匪猾贼、数次脱逃罪犯停发伊犁等处。新疆治安事件频发,其内以积恶惯犯生事者为众,屡有犯窃事,累苦当地。伊犁、乌鲁木齐地处边疆,又属初创之地,法度严格,尤其对这些遣犯。

虽言积匪猾贼者,正法一则可除一,但接连增发,不只无益于当地,亦耗费兵力、官粮佥解,屡屡犯案正法下,其结果与递解万里为得其力之念相去甚远。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伊犁将军阿桂再次提出,此类发遣为奴之积匪猾贼,或屡犯窃案,或原省内屡窃改发他省,又于发遣地复窃者,恐累及当地,方改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地,亦为此类罪人留一生路。

然此等恶犯,恶习已定,断不肯出力换一口食以安分度日。请嗣后积匪猾贼停发伊犁、乌鲁木齐。经军机大臣议覆,乾隆帝谕准,更定停发新疆遣犯例:“其非积凶,尚易约束,仍照例遣发者六条。

其积匪猾贼,及回人行窃等犯,应将向例停止发遣者十六条。请饬部分别行文各直省,凡未结及已结未解案犯,俱遵照新例办理。”

此次停发新疆十六条内,对原“三次犯窃罪应充军者”中,“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仍发内地,找原例充发,“三次犯窃计赃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则较原例加一等改发边卫充军。新疆冬季严寒,来自南方诸省的人繁多无法顺应,且不堪劳作者众多。

自乾隆三十一年冬至三十二年正月间,发遣伊犁人犯内,沿途病故或因不堪严寒冻死之人达百余,且以后者居多。

阿桂认为,江南等省人凡经长途佥解到配方,不只无法取力,还需耗费口粮、监管人员。遂奏请,嗣后应发伊犁、乌鲁木齐人犯内,直隶、山东等六省人犯照常佥解,江南等省停止发往。罪犯发遣新疆,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实新疆的劳动人口。

发往人犯中,老疾残废,及年逾五十不能耕种之人多不在其列。遵照这一目的,发遣条例的调整亦向此倾斜。

乾隆三十二年,十六条停发新疆,使发往人数大幅缩减。随着新疆驻防体系的日益完善,生产开发的逐渐推进,新疆劳动力缺口再次显现。四十四年九月,巴里坤屯田遣犯额缺,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奏请截留途径之发乌鲁木齐遣犯顶补。

经军机大臣议覆,将三十二年停发新疆十六条仍发新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种地为奴。其中,“老疾残废,及年逾五十不能耕种之人”并不发往;另,“抢夺伤人为从者”,于四十二年改称“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与“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为首者”同属此次仍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之条。

至乾隆四十八年,伊犁遣犯积有三千数百余名,类多顽梗不安本分之徒,最易滋事,持续增发必致遣犯多于防兵,非慎重边防之举。

经伊犁将军伊勒图奏请,将拟发新疆二十二条内,除情节尚非善良棍徒,易于约束者六条,仍照例发往;积匪猾贼、窃盗拒捕等犯,酌量改发内地。经刑部议覆,准除十一条仍发新疆外,另十二条概停发新疆改发内地。

罪犯发遣新疆条例的调整,多以各地遣犯多寡,进而相互调剂。随着新疆遣犯日益增多,尤其伊犁可容纳遣犯日益饱和,清廷将大部分遣犯改发别处。遣返到配件基数的减少,直接导致伊犁厂局船工不服。

为此,嘉庆六年,将发回疆五项人犯、乌鲁木齐等处遣犯、洋盗案内在外瞭望接递赃物,例应发往黑龙江打牲索伦达呼尔为奴盗犯,一并发往伊犁,分别当差为奴。

各厂劳役短缺稍事缓解后,八年又定前项各犯照原例配发,发遣新疆各犯亦毋庸专发伊犁,令陕甘总督均匀酌拨。短短数年,发遣条款更易两次,不只说明清廷对边陲军事重地伊犁的注重,也反映出发遣章程的不尽合理处。

处理此类因遣犯时多时寡形成条款频繁更易的问题,规定由伊犁将军酌量各该处人数,随时酌拨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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