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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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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四川霖澳

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蒙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第一条规定 因人身权利遭到犯罪侵犯而蒙受物质损失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蒙受

能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蒙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遭到犯罪侵犯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蒙受的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医治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医治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收入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收入标准计算。

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蒙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该当根据犯罪行为形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该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形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该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康复领取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形成被害人残疾的,还该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形成被害人死亡的,还该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形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蒙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能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现行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只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形成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能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作否定的回答。

(以上内容由四川霖澳律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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