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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能否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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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华·君成 余天泽

一、竣工验收的定义

竣工并非法律概念,并无相关法条或规范标准对竣工进行精确的定义。但经查阅字典,竣工的含义应等同于完工,即工程告成。竣工只是一个现实形态,并不涉及法律评价。工程竣工后,应由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对工程进行验收。

国家计委1990年颁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此时,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主体应为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该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统一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意味着验收是建设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对本身权利的处分,其确认验收合格的行为对其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该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次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第2款第1项竣工验收条件商定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转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商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商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材料

根据上述规范和商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之一即是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因而,按照文义理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当视为工程已经符合设计和合同商定

二、验收合格后的责任承担

1、业主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区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产生的质量问题。

在2016年《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无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无限公司、泰来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无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述

“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商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仅对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

最高人民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果得到业主的认可,工程转入保修期。施工单位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但保修期商定不符,而且会打破行业对于竣工验收的固有认知,甚至冲击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业主主张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应承担的实质系建设工程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买卖合同编中就出卖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检验期的概念。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该当商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商定检验期限的,该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当事人商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该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

当事人没有商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该当在发现或者该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晓得或者该当晓得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商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建设工程作为一类特殊的货物,自然也该当受瑕疵担保责任的约束。虽然有建设工程规定有竣工验收制度,但普通货物也规定有检验制度。该当允许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就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情形提出异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即是相关商定,但未何为明确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缘由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形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该当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即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缺陷责任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商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业主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在有初步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再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明确质量问题发生的缘由、相应的责任、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业主主张扣减相应工程价款的,该当在结算中提出。

三、结语

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形应对:

1、未按图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业主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提出的,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返修责任。

2、未按图施工需要扣减价款的,业主未在结算完毕前提出的,施工单位不应承担扣款责任。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无需再承担质量修复责任。

4、保修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仅在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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