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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就代表已经收到款项了?那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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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陆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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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买卖物品时,我们每个人都有索取发票的经历,一般正常的流程都是付款之后对方开具发票,兹以结束正常的买卖环节。

但是也不排除生活中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情形,基于此,卖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能不能证明买方已经付款了呢?

发票概述

现行增值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公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公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而公用发票通常用于一般纳税人中购销双方用于证明买卖行为的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基于该办法的规定似乎可以知晓发票是可以作为收款的凭证,即实质意义上意味着卖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视为收到款项。

需要留意

人仅以增值税公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该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现实

合同商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

律师解释:

上述的规定,通俗的说就是指:出卖人如果以已经开具公用发票并且进行了正常的抵扣情况下主张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买方拒绝承认的,卖方还该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供货单,收条等证据,否则仍然视为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合同商定先付款后出具普通发票、双方之间不断都是先付款后供货的情况下,买方以发票证明其已经实际领取货款的,该当予以支持,除非卖方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的。

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商定或者买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此买卖习惯的话,买方仍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领取款项的证据,比如:打款记录,银行流水,收条等,否则该当本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笔者建议:

实务中,客户往往可能在没打款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开具发票,那么此时卖方该当怎样规避此类风险呢?

笔者建议该当在合同中对此种事由提前进行商定。比如:卖方开具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能当然视为已经收到买方领取的款项。

如果合同中没有商定的话,在出具发票时,该当让对方出具收条,载明款项尚未领取现实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关注我们后私信留下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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