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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批捕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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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检察官在交流探讨案情。(北京市检察院网站/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何挺:各地案件起诉、批捕决定权大部分已经下放,但将一般案件的不起诉、不批捕决定权下放,具有前瞻性。

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检察官权限清单也同步修订,愈加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何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司法责任制已进行了两年多,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最高检下发了推进意见,各地案件起诉、批捕决定权大部分已经下放,但将一般案件的不起诉、不批捕决定权下放,北京市的做法还是具有前瞻性的。

检察官与领导重新分工

在将上述三种权力下放给检察官的同时,《意见》还明确: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这两类复议案件,由部门担任人或主管检察长办理。

根据刑诉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严重案件还该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具体办案中,则是三级审批制,即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担任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这样的办案程序,不只损害诉讼效率,也容易形成权责不明确。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杰辉认为,将一般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权下放到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办案司法化的体现,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担任”的精神。

北京市检察院的上述做法,应合了司法改革的要求。

从2017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运转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划分了10类具体检察业务,并明确哪些由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加强检察官的“亲历性”

亲历性是司法的基本属性之一。司法人员办案,好像医生看病,只要亲身把脉,才能查明病因,对症下药。

北京市检察院还制定了一份《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亲身办理事项规定(试行)》,通俗地说,这是一份检察官的“亲历清单”。

在实行员额制之后,检察官都配备了辅助人员,以让他们可以愈加专心地从事核心业务。而“亲历清单”则明确,哪些事情必须由检察官本人做。

比如,拍板定案、组织指挥管理办案组织等5个决定管理事项,为检察官专属,检察辅助人员不得替代办理。

再如,全面审查卷宗、证据、进行重要的讯问、询问等9个事项,则属于该当由检察官亲身办理、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办理的具体办案事项。

扩大公开与强化监督

权力下放,如何保证正确行使?《意见》规定,对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存在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申述案件,要积极推进公开审查。

此外,还要完善案件定期公布和评查核查机制,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平台,定期公开检察官依授权决定不捕、不诉案件情况。进一步完善检察管理监督平台,统筹各监督管理主体加强个案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按照高检院要求积极建立司法责任核查机制。

而对于“亲历性”,如果检察官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亲历职责,形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依照相关规定追查司法责任。

何挺还认为,权力下放的同时,对检察官个人的能力和责任心要求更高,除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之外,还需要推动相应的保障制度建设,保障检察官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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