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4 20:31 | 浙江法制报 | 浙江旧事客户端记者 王小兰
企业用户提问
您好,我是一家礼品厂的老板。前段时间,我们一个员工A在上班的时候对我说,让他妻子暂时帮忙一下工作,他本人要去别的地方干活。当时我们没有反对,但是没想到,A的妻子在帮忙的时候摔倒受伤了。现在A以我们和A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要求我们赔偿。但是员工A并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虽然他由我们管,但是他可以本人选择要不要接活,也可以决定具体由谁操作,报酬是整批货按件计酬,只需在厂里规定的时间内按质完工就可以了。我们这个情况是劳动关系吗?那个赔偿我们要赔吗?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陈昱炫回复
针对当事企业的描述,我认为A员工与当事企业属于劳动关系,且本案中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劳动关系的确立可从主体资历、从属性,稳定性,有偿性等方面去考虑。如果双方的主体资历符合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动的一方又是长期稳定的在单位工作,并隶属于单位的管理恪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该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而从该案件的信息来看员工A隶属于单位的管理,恪守单位的制度,并从单位处获得工资报酬,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确定为现实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该员工的老婆,因其只是协助他老公做一下临时的工作,并不隶属于公司的管理,也并不从单位出领取相关工资,可以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需要留意一个情况,描述中员工老婆在单位工作系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因而
其次,对于能否该当赔偿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雇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历;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形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本人遭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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