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本该为美好前程而努力奋斗却误入歧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回顾
吴某和廖某某都是在校大学生。
2021年4月中旬,吴某在南昌市上海路的一家酒吧内认识了一名叫“龙哥”(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的男子,双方交谈商定,吴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龙哥”用于“刷单洗钱”(指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龙哥”承诺按1500元每张领取报酬。几天后,吴某将办理好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张银行卡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一并交给了“龙哥”。出借期间,吴某名下的二张银行卡非法资金流水合计1110万余元。同年5月初,吴某找到廖某某告知其提供银行卡交给他人从事“刷单洗钱”每张可赚取1300元,廖某某同意后,将办理好的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张银行卡连同动态口令一并交给吴某,后吴某将廖某某的二张银行卡交给“龙哥”。事后,吴某领取了2600元现金钱给廖某某。出借期间,廖某某名下的二张银行卡非法资金流水合计850万余元。案发后,廖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现实,且自动上交违法所得2600元。吴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本人的犯罪现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协助他人提供领取结算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另外,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廖某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领取、社交媒体账号一旦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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