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晓得杀人要负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但是去坐牢了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很多人以为负了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了,其实不是,受害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蒙受该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 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 被害人蒙受能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蒙受精神损失
3、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
只需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蒙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便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该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二,被害人蒙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蒙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第三,被害人遭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该当
二、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该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刑事责任的被告当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该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1)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情愿承担监护职责。
(2) 未被追查
(3)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承继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承继人。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形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该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康复领取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形成被害人残疾的,还该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形成被害人死亡的,还该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2)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因犯罪行为而蒙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和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这里需特别留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普通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较小,准绳上只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外,一般都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在哪?
1、 从名称就可以得知,刑附名必须是发生刑事犯罪后才能提起的诉讼,其基础是已经发生了刑事诉讼。而普通民事诉讼只需有民事纠纷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被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3、 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4、 提起诉讼时间,普通民事诉讼随时可提起,但要留意诉讼时效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年,普通民事纠纷是三年诉讼时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
总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坐牢就不用赔钱”的陈旧观念,意味着给他人形成物质损害的犯罪分子不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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