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现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现实现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论无准绳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能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造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该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该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商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
第二百六十五条 被告该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现实及理由等精确记入笔录,由被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该当出具收据。
辩期间。
该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预备。
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该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现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制造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现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造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合理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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