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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统治社会中,赋税体系是地方集权国家为满足现实需要、实现经济职能、加强社会控制、保障国家机器平稳运转而设计出来的一整套经济管理制度。
秦至西汉初年是中国封建帝国的开端时期,此时各项经济、政治、法律制度都已孕育诞生且处于渐趋完备的形态,并在制度上体现出极强的连续性和承继性。刍稿税作为中国古代国家的农业税收项目之一,在军事帝国的战备边防、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占据重要地位。
秦及汉初刍稿税制的相关内容,诸多关键信息都保存在陆续刊布的简牍材料之中。此时简牍材料体量庞大且内容丰富,包含地方颁布的通行法令、地方政府的行政记录、基层社会的管理案例等诸多方面,既可弥补传世古籍史料不足的缺憾,又能借此管窥地方政令在地方基层的实际执行情况。
一、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刍稿税制的起源
《说文解字》记载:“刍,刈草也。象包束草之形……稿,秆也。从禾,高声。”
凡是能够用作牲畜之饲草的草料都可称之为“刍稿”,它应是一种泛称而非某种特定作物,我们日常生活中将牛、羊、骆驼等食草动物统称为反刍性动物,可能也是从这层意义上衍化而来的。早在先秦时就已存在征收刍稿的案例,不过此时的刍稿之征大多带有战时性质而非固定税种。
《尚书·费誓》载:“甲戎,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至战国中晚期时,国家已经存在征收管理刍稿的专职部门与专业人员,刍稿之征开始逐渐从战时措施向固定税制方向演变。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征收的刍稿次要用于军事和平、祭祀典礼以及民众日常生活等方面,其中刍稿所具备的战略物资特性尤为明显。
粮草物资等后勤保障外行军作战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冷兵器时代庞大的军事规模下,秦国军事物资的转运、参战兵员的输送、作战信息的传递等都离不开牛马等大型牲畜。因之,牲畜日常所需刍稿数量自然是成倍增长的,保障刍稿等后勤物资的持续供应也就成为军事帝国不可忽视的战略问题。
但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公用牧场,空间规模与适用时间都是无限的,私人放牧情况更是如此。牧场草地缺少必然会导致饲料供应出现问题,即便逐步催生出向百姓征收庄稼禾秆以作饲料的刍稿税制。
秦时刍稿税是土地税的形状之一,其征收是以百姓的受田之数与立户为基本前提的。秦自商鞅变法时才确立起系统完善的国家授田制与户籍制度,将民、户、田结合起来,以保障农业生产与政府税收。同时,商鞅变法后秦国国力渐盛、兼并和平也日益频繁起来,对牲畜饲料的需求添加,促使国家将刍稿从临时征收转变为固定税制。
二、秦及汉初刍稿税的类型与性质
《睡虎地秦简》记载:“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殹(也)。”
秦时刍稿税被称为“顷刍稿”,其征收是以百姓受田之数为依据的。“田刍稿”这一专业名词也曾出现于秦代地方政府的官方档案文书之中,同时也存在“田刍”“田稿”这一与“顷刍稿”内涵相一致的称谓,二者所指涉内容是一致的,同为表述刍稿税的专业名词而非民间用语。汉承秦制,“顷刍稿”“田刍稿”等用语也在汉初法律文书中得以沿用。
户刍作为一个常见税种,常拿来与刍稿税做对比,它包含口钱、算赋及刍稿税在内,只是征收方式、计税依据都变为以户为单位征收而已。秦及汉初户刍与刍稿税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户刍也不该当被视为刍稿税的类型之一。
秦及汉初刍稿税是以田刍、田稿为次要内容的,户刍与作为刍稿税的田刍相比,征收物都包含钱与刍,简牍材料中将户刍与刍稿税并称的缘由在于二者征收方式存在类似之处,为方便书写而将其录入同一条律令之中。
二者也有细微差别,刍稿税可以征稿,但户刍能否征稿并不明确。此外,两者在征收范围与测算标准上都有明显区别,虽然征收物的品种中都包含刍与钱,但从税收性质层面而言,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税目,不能混为一谈。
“顷刍稿”的征收是以农民的授田数量为基准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刍稿税与田租一样同属于土地税。田租征收的物质形状是农作物的果实,而刍稿税则以野草或农作物产出的秸秆为征纳物品。
《睡虎地秦简》记载:“如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
禾稼与刍稿一同入库,登记造册之后上报内史。“禾”是带秸秆的谷物,“稯禾”带有“稿”的性质,禾作谷物粮食之用、刍稿作牲畜饲料,这便是此处只言“稯禾、秉刍、缶米”而未将“稿”单列的缘由,可见禾、刍稿并征的情况早就存在了。
无论是刍稿征收或减免,都常有将其与田租并举的内容。东汉政府减免田税时常常一同免收刍稿,其中汉和帝时更是在十六年时间内,连续五次减免全国或部分郡县的田租与刍稿税。
传世文献和简牍材料中除了将刍稿与田租并举,也有分而列之的情况,这是出于对谷物和刍稿形状不同、具体计征方式有别的考量,加之其仓储方式、实际用处等不尽相同,基层政府、乡官里吏在其实际征缴过程中需要对二者加以区分,因而将其分而述之。
不同赋税品种共同组成国家的全体赋税制度,其是赋税政策在社会层面的具体表现,而纳税对象则体现着税种最基本的界限,它决定了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和名目上的不同。判定刍稿税性质的关键点应在其征收对象这一基本单位上。
从税收性质上来看,秦及汉初以田刍、田稿或“顷刍稿”为次要内容的刍稿税实际属于土地税,其征收依据是民户实有的土地数量。
三、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刍稿作为秦汉帝国必不可少的储备资源,在保障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稳定与社会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秦及汉初的刍稿税多以实物方式缴纳且负担较重,在其征收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民户拖欠缓缴、官员管理不善等多种问题。
为保护国有物资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保障刍稿税制的贯彻实施,秦汉政府格外注重与刍稿税有关的管理建设,构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刍稿收支与储存、官员监督与问责制度。
从征收与入库方面,秦汉法律不只规定了刍稿税的征收标准、适用对象、收缴期限等基本税收问题,还囊括了征收物的形状、质量与折算关系等不同方面。县乡地区刍稿收入也受法律的严格限制,且秦时除刍稿的正常使用外,还出现了晚期的刍稿借贷关系。
《管子·牧民》载:“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仓储即物资的储备与保管。秦及汉初,政府设有专门的仓库存储刍稿,且对仓库的基本设置以及内部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秦汉法律明确规定刍稿征收、给付的法定数额标准,实行定量管控制度,为刍稿管理提供法律凭证。
为了保证刍稿税的长期合法收支与地方财政系统的无效运作,秦汉政府设置专门机构与职官担任刍稿税的相关管理工作。从目前所见简牍材料来看,秦及汉初刍稿税的相关管理机构上至地方、下至县乡,次要管理人员有内史、大司农等地方直属官员,在地方则涉及县令、县丞、少内、令史、令佐、乡守等县廷及县属管理吏员。
秦汉政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方式,盘查库存物资、核验财务簿籍,无效监督刍稿税管理工作。对刍稿管理中贪污浪费、保管和使用不善等官员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查,构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收支、储存、监督刍稿管理的内在机制。
结语
伴随着军事和平的日益频繁、和平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作战持续时间的拉长,刍稿在军事国家中的战略作用逐步突出。同时,此时农牧关系逐渐紧张起来,牧场草地缺少致使饲料供应出现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向百姓征收庄稼禾秆以作饲料的刍稿税制逐步发展起来。
刍稿税制造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在秦汉帝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占有重要地位。秦及汉初刍稿税成为规定税种且不断存在,由此在统治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固的契约关系,而这一关系的实现又必须依靠各级官吏发挥其代理人的联合作用,在这种“契约——代理”的规则体系之中,统治者、官吏与民众都意图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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