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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被发往宁古塔的犯人,都从事什么工作生活很艰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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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法中,流刑是比较严重的一种惩罚方式。按清制,人犯被发遣一般都是在东北和新疆等边境苦寒之地。不过,这些流犯到了发配地后,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艰苦,生活还是有保障的。

根据定例,发遣人犯发往黑龙江、吉林、新疆等边地,要根据他们的原先的身份有所区别,分为“差”和“奴”两种。一般而言,职官及生员以上等人犯罪,发遣当差;一般民人犯罪,发遣当差或为奴。无论是当差还是为奴,都是在边地服劳役,为当地驻军提供服务或粮食供应。

清初流徙东北时期,对于人犯的管束还是比较宽松的。如果是官员或知识分子,或经商,或行医,或办学,一般都是根据本身特长选择合适的职业。比如流放宁古塔的文人中,还有一些被当地军官聘为家庭教师的。

此外,清初东北流放文人还承继了明末以来江南文人结社传统,在苦寒之地,以诗会友,构成了几个比较知名的文社,如“冰天诗设”、“七子之会”等等。这些文社的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文化的发展。

至于普通民人待遇则要差很多。流徙东北的当差之犯,多被安置在官庄、驿站、军营中,官府拨给土地,使之耕屯自给。至乾隆元年,东北共有官庄267处,庄丁3791人,上缴的粮为69891石。

这些给当地兵丁当差的民人,是毫无人身自在可言的,他们被组织起来为官府劳作,一年到头,并无半刻闲日。如果遇见边境有军事举动,这些人也会被充发军伍、戍边打仗的。

乾隆朝统一新疆后,大量的人犯被发遣至新疆屯种或担任其他差役。这些遣犯由甘肃巡抚、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和喀什参赞大臣等官员根据当地情况,奏请调拨。

凡是当差、为奴之人犯,到配之日,由当地官府接管,查取原文,记录案呈、年岁、籍贯、到配年月、有无家属连坐、派往何处当差等等。然后发给腰牌一面,上面注明该犯姓名、籍贯等详细信息。

不管是发遣东北还是新疆,也不管是当差还是为奴,都是有一定年限的。到了规定期限后,他们的身份就会转为普通的民人。这个时候,当地官府就会重新发给民牌。

官员犯罪而被发遣者,需要到将军或都统衙门报到。该将军、都统等,也要根据所犯罪行之轻重,并根据原职位高低酌情安排差事。其中有些原职位显赫、颇有威望的废员到配,将军、都统多能善待礼遇,并为之妥为安置。比如,嘉庆朝大学士洪亮吉到配,当地官府便拨给他一座官墅,还发给了许多生活必需品。

需要指出的是,遣犯也分几个等级。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的记载:“同一遣罪,又分数等,有到配种地者,有当折磨差使者,有给披甲人为奴者,有遇赦准释者,又有终身不准释回者。”对于发往新疆地区的遣犯,无论当差、为奴,按工作性质来分,可以分为屯田,船运,铜、铁、铅长当差等。

根据遣犯原罪轻重,屯田之犯分给种地兵丁为奴和承种份地两品种型,其中情节重者,给兵丁为奴,其情节轻者,补耕屯缺额,即承种份地。

给官兵为奴的遣犯,是没有定额口粮的,需要依靠本人屯兵生活,并受屯兵的直接管束,居住的土屋也是本人建造。乾隆二十七年,乾隆皇帝下旨指出:“发往伊犁及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定例只要发给种地兵丁为奴字样,至已到遣所,给与何项兵丁,又作何分别办理之处,从前未经议及。伊犁等处兵丁,非若黑龙江之土著,设换班回,将携其人归来乎?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详悉另行定议具奏。”

后来,经过军机大臣议定,种地为奴的遣犯,其官兵如是永远屯租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如系绿营轮防官兵,至换班或撤回时,其为奴人犯也随之交换,并不准带走。

遣犯对于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只要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他们只要为民后才能分到属于本人的土地。屯种期间,收获的粮食除了留下一部分口粮外,全部要上交。一般的遣犯每人种地十二亩,年纳粮六石以上。

另外,也有相当数量的遣犯被充当船工,发往铁厂、铜厂但差。总之,清代对遣犯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在边疆开发的过程中,清廷对遣犯的利用取得不错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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