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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罪犯流放,有的是宁古塔有的是新疆,其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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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清代影视作品,以及官方史料中,经常见到某某罪犯被“发遣为奴”,而且遣送地也不一样,有宁古塔、黑龙江、新疆等等。实际上罪犯在量刑的过程中,流放地并不是随机的,不同的罪犯都有不同的发遣地。

发遣流放,清代以前也有类似的做法,唐代有以妻女籍没入宫,称“填宫”。明代则缘坐给功臣之家为奴。只不过清代的法律,除完全承继明律中的关于给功臣之家为奴的条文之外,在正式刑制所定的徒、流、徙之上,绞、斩之下,有所谓的“发遣为奴”的罪罚。

《大清律》中制定了许多条例,添加了将罪犯本人发给官兵为奴的规定,从而使得没为奴婢成了五刑之外的一种惩治罪犯的办法。其中分为“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发伊犁、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发回城为奴”,以及“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等。下面就不同的罪犯具体来分析:

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大清律》中见于正律的有两条规定:谋反大逆与谋逆等两种罪行的缘坐家属。前者包括正犯的母女、妻妾、姊妹、媳等女性家属,以及15岁以下的兄弟、子孙同居的男性家属;后者包括正犯及共谋者的妻妾、子女。

这个规定是沿袭明律的,所谓的“反”就是指“谋危社稷”,所谓的“逆”是指“不利于君”,都是直接危及皇帝统治地位的。凡是犯下这类大罪,本人都是要被处以凌迟的。其家属则要判给功臣之家为奴,朝廷要求功臣子孙对他们严加管束,如果到外地赴任,也要将他们一起带走。

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这类罪犯大多是有关强奸、轮奸,特别是因而而酿成命案的的罪犯,都是案件中按例应判的主犯。不过这类罪犯只罪及本人,家属并不连坐。他们一般都被发配到黑龙江,大部分留在齐齐哈尔。

犯人到达配所后,被分给八旗兵丁中的“贫者、勤者、有劳绩者”为奴。至于分给谁,由当地最高长官黑龙江将军决定。乾隆三十三年规定,以后发遣为奴的罪犯中,少数人可以赏给官员,至此,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实际上改为给官兵为奴了。

发新疆等地给官兵为奴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由于新疆尚未统一,所以就不存在发遣新疆的问题。新疆统一后,乌鲁木齐、伊犁、巴里坤各回城成为罪犯新的发遣地。

判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发往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和发往乌鲁木齐给驻防官兵为奴的罪犯,次要包括忤逆、强盗、窝盗、抢劫、迷拐、发冢、谋杀、越狱、盐枭以及窃仓、私铸等有关案件中的不同首、从、被胁同行各犯。

发遣新疆的罪犯,一般只及罪犯本人。但逆案除外,本人已被处死之后,其子孙如果系不知情者,无论年纪大小,均要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更为严厉的是,这些家属中的男性成员,在发遣以前还要交内务府阉割,再交兵部发往新疆。这也是发给官兵为奴中最重的一条刑罚,也是清代死刑以下最重的一种刑罚。

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

《大清律》中载有明文,凡是犯下偷挖人参、犯奸、杀一家三人、威逼人致死、谋杀、私铸等罪行,均有发各省驻防官兵为奴的处罚。“各省驻防”系八旗驻扎在各省的军队。

有关人犯经刑部审讯定罪后,由兵部核计该犯客籍及犯事地方,然后按照四千里的标准予以发遣,分别送到直隶、江宁、江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州、广东等处给满洲驻防兵为奴。

需要留意的是,这些遣奴并非是被主人完全占有的,由于他们是朝廷指定发配在一定地点服刑的犯人,因而,领取该犯人的主人没有权力将他们出卖。除了功臣子孙外,主人如果因换防离开当地时,也是不能将所得遣奴带走。

此外,这些遣奴也不是终身为奴的。如果是一般罪行的遣奴要想摆脱奴仆身份有三个机会:一是遇赦;二是伊犁、乌鲁木齐遣奴,在配所安分守己超过十年,可在当地永远种地;三是请愿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做15年以上苦工后,准许为民,但不许回籍。

说到这里,各位大致也了解了清代的发遣制度,也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发遣罪犯都是发往宁古塔的。实际上,宁古塔在乾隆以后,发遣的罪犯数量已经不多了,次要集中在新疆,这是因为朝廷统一新疆后,实行屯田,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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