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树枣文字网!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 执法为民在于塑造良好社会次序

树枣文字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点击社会科学报关注我们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必须坚持”。在中国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同样必须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开展理论创新,必须坚持运用好上述的立场观点方法。

原文 :《执法为民在于塑造良好社会次序

作者 |

图片 | 网络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思考

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道路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管理念,体现了人民至上;一系列法治创新举措,体现了守正创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雄伟战略部署下,中国法治取得了显著进步。然而,好多经历过打官司的人依然会感慨:“赢了官司,输了钱。”为什么法的天平已经偏向了正义的一方,正义的一方还是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面临公平正义价值与案结事了之间的冲突时,往往会选择单纯的案结事了,并认为既然案结事了,就说明司法结果相对公平。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中,都存在着调解结案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基于妥协而接受了调解,只获取了他基于法律应获取的部分利益,而其内心深处并未感遭到本人的所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原有次序并未得到完全修复。在这种情形下,即便这起民事纠纷被平息了,案结事了,由于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获取了本不该获得的利益,能否会有当事人效仿?能否会引发更多类似的诉讼?答案是肯定的。这样的司法必然无法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无机统一。

在执法领域中,执法行为愈加灵活机动,执法自在裁量权很大,在类似的案件中,不同的执法人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执法结果不一,而执法结果直接影响着案件当事人诉求的实现。以交通事故为例,对于双方争议不大的,可以到交通事故快捷处理点“一站式”处理,无责任一方车主的车子虽然得以修复,但误工费、汽车折旧费、来往交通事故快捷处理点和汽车修理厂的油耗、交通费等只能本人承担,即损失得不到全部弥补。如果遇到双方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不同的交警处置结果可能不一样,有的调解,有的直接作出处理,即便是处理,处理结果也可能不一样,对于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可能最终勉强接受了处理结果,但内心还是觉得本人吃了亏,本人的损失并未全部得到弥补,原有次序并未得到完全修复。对于交警而言,他已依法处置,执法行为合法。那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令人深思。

让公平正义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

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执法,最根本的就是为了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次序,并预防社会次序被破坏,这是中国应有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思维。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怎样最大程度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次序,要设置预防社会次序被破坏的条款,比如惩罚性条款,让破坏次序者付出适当的代价,添加其违法成本,让潜在的破坏次序者望而生畏,不敢随意破坏社会次序。有法可依,使得良好的社会次序尽量得以维系。也只要这样,每位公民才会盲目守法,实现有法必依。司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立法意图得以真正实现。

由此可见,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让公平正义理念真正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每个环节,适当添加违法成本,才能引导人们愈加情愿做一个守法公民,诉讼案件数量可能随之越来越少,办案人员才有更多的时间花在每一个案件上,确保办案质量,办案质效矛盾才能得以缓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源于襟怀天下的情怀,才要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遭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真正具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而让整个社会次序处于良性循环中。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惩罚性条款会让一方诉讼当事人获得额外利益,有的人可能会专门利用惩罚性条款谋利,并以此为生,比如假一罚十,促生了一批“打假专家”。笔者认为,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只需行为人的“打假”行为合理合法,即便其利用惩罚性条款谋利,也无可厚非,从长远大局来看,这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次序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32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拓展阅读

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 从空间维度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意蕴

上海社科新人推介⑧ | 田雷:进入历史去探索我国现行宪法的开端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