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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风宪官举劾制度的建立过程以及后期的发展和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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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

引言

“风宪”一词由来已久,《后汉书·皇后纪序》中就有:

“爰逮战国,风宪逾薄,适情任欲,颠倒衣裳,以致破国身亡,不可胜数。”

风者,风纪也,宪者,法令也。风宪就是监察百官风纪,整治吏治之意,自汉朝以来,皆以“风宪”称主管这项工作的御史及其属官。

明朝右副都御史及獬豸补子

1、风宪官举劾制度的前身

明朝风宪官举劾制度的前身是御史监察制度。御史自东汉设立后,南北朝、隋、唐、五代宋、金不断到元朝都在沿袭。御史所居官衙,有过御史府、兰台、宪台、乌台等称呼。

唐朝贞观年之前,御史台没有司法权,只要奏事权。贞观年间,开始有了审理部分案件的权力。开元年间,由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担任审理严重案件,御史台担任监审。这一制度就是我们平常在戏剧里经常听到的“三堂会审”,这一制度不断延续到清朝,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除了参与审理严重案件,御史台还有监察在野官和地方官的职能,“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刑名。“。元朝时,御史制度空前发达,御史台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行御史台,在地方上,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

朱元璋也十分注重监察制度,早在1367年十月(西吴元年,小明王死后,朱元璋改年号,次年称帝),他承袭了元制,建立了御史监察系统。在应天设御史台,在各道设分支机构按察司。

但是在洪武十三年发生了一件大事,终止了这套旧有的监察制度。

也有人说胡惟庸案是君相争权的结果

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初步确立明朝的风宪官举劾制度

洪武十三年,发生了胡惟庸案。胡惟庸案的真相比较复杂,我们这里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这件事,朱元璋开始考虑前朝留下的这些制度的合理性,决心改革。我们比较熟悉的就是废黜传承千年的宰相之职,设立六部,既然要监察的部门发生大改革了,原来的监察部门也必然发生变化。在胡惟庸案中,御史台的御史中丞涂节也涉及勾结胡惟庸,更是暴露了原有制度的弊端,必须要进行改革。

在经过两年的考虑之后,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重新建立风宪官举劾制度。

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御史,正二品,下设属官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监察都御史八人(正七品)。担任“察举百官,纠劾不法,……整饬猥茸贪冒坏官纪者。”明朝文官补子是鸟,武官是兽,风宪官却是另外一个系统,一律是獬豸,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都是獬豸,只是花纹不同,以示别类。

明代的都察院的权利比以往大大添加不只对审判机关有监督权,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明史》:“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⑵、在十三道(初十二道)分设提刑按察司,长官为监察御史(十三道共110人,每道7-11人不等),初为正九品,后为正七品,担任地方官吏的调查和举劾。

巡查御史巡按在戏曲中演化成八府巡按

⑶、规范巡查制度,由都察院直接派出巡按御史,巡查地方“察举天下有司官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明朝的官员考课周期是三年,如果没有补充的监察制度,两头有过错,再纠正也要等三年之久,这就有失公平的原则。所以这种巡查制度,无效地补充了考课制度的不足。

“( 巡按御史) 凡至所在,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其奸贪废

事、蠧政害民者,究问如律。“(《大明会典》)

巡查御史官职不高,但管的范围很宽“巡按、清军、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其中又以巡按为重”。不光是巡查地方,在野的百官也有监察责任。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调查,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监察御史因为要外派,为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所以官职设置的极低,就是我们说的“七品芝麻小官”只需他们在外面为非作歹,他们的顶头上司都察院,随时可以处置他们,而不用顾忌他们的官位。

监察御史的品秩虽低,但是他们直接对都察院担任,而都察院牢牢掌控在皇帝手中。监察御史的人选,要经过皇帝亲身择选才能入职。在个人品行操守、功名资历(进士出身)、工作经历(三年以上)、年龄体貌(30-60岁,身材高大,相貌端正)、选用程序(以考选为主)五个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监察御史补子

对于都察院改变的思考:

对于御史台的改革也是朱元璋通过胡惟庸案反思的结果。

对于百官风纪的监察,一方面可以保证朝廷的政策得到更好的执行;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皇帝对于百官的管控,尤其是对地方官管理。

取消宰相就是为了加强君主的集权控制力,在审理胡惟庸案的时候,朱元璋震惊地发现:御史台这个可以劾举百官的机构,其长官竟然与胡惟庸勾结在一起。一旦胡惟庸控制了本人,就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将全国的官吏变成他们自己的手下!这个是绝对不被容许的,所以立刻裁撤了御史台,经过两年的深思熟虑,才推行新的都察院制度。

吴元年时,御史台的长官御史大夫是从一品,品秩是很高的。朱元璋初设都察院时,长官左右御史的品秩降低,这是朱元璋对于风险的考虑。在确定安全之前,不能给都察院太高的品秩。在确定安全之后,朱元璋提高了都察院长官左右御史的品秩,为正二品,以后就没有变过。因为皇帝可以直接任免这个职务,提高御史监察地位和权位,加强了御史的权利,也是对于君权的加强。

自古以来有“御史,耳目之官” 的说法,是直接为皇权服务的,对皇帝直接担任。这样就可以避开其他势力的干扰,直接处置贪官污吏,这样就大大加强了处置效率,这个是有积极作用的。

外派的巡查御史的品秩又极低,是个芝麻小官,但是权力却比以前更大。巡查御史可以有即时处分的权力,这个是方便对于外派官员的控制,一旦发现他们有不法之事,可以马上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较好地平息社会矛盾。由于品秩低,有资历监督他们的朝廷官员和地方官员就多,可以保证他们的公平公正,不至于滥用职权。

给事中补服

⑷、将御史台的监察权力分出一部分来,设立独立的六科,长官为都给事中,初为正五品,后酱为正七品。属官为左右给事中,给事中,从七品。次要监察对象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六科是对都察院功能的一种补充,而且分为六科之后,给事中的专业性更强,更容易发现六部工作中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但是我们看到,六科长官的品秩不高,就没有办法真正地管事,他们对于六部的监察工作次要“奏闻”,处置的权力微乎其微。在明中后期,皇帝不给撑腰后,六科的监察功能大大削弱。

“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

清朝揭帖格式

⑸、都察院除了弹劾百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举荐。这两个功能合并起来,就是我们所说的“举劾”。

明朝官员的考核主体制度是考课制度,有固定的周期,三年一考。而考课的根据除了根据这些官员的长官和他们本人提交的报告之外,监察御史的考评,也成为了朝廷铨选有潜力的官员、旌表称职官员、参革失职官员的补充依据。

吏部设有“揭帖科”,监察御史等言官的举劾题本汇集于此,分类入册,要铨选官员时,就“揭查各单”,以此为凭。

《吏部职掌》: “各处抚按举劾方面及有司庶官,抄出到司,除荐举各官移付文选司外,其纠劾各官,俱查历年抚按考语,本部仍加查访,分别应否留用、改调、致仕、闲住为民等项,具本请旨。”

嘉靖二十五年( 1546),兵部言: “本部进退将官,悉凭抚按举劾。”嘉、隆之际的兵部尚书杨博也说: “本部推用将官,在内凭巡视科道年终奏荐,在外凭总督、抚、按循例举劾。”

明朝官员

⑹、巡抚、总督

洪武二十四年,又增设巡抚之职(从二品),有过令巡抚巡查全国的例子。到了永乐年间,才正式构成制度。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朝中重臣担任,每年八月起巡,监督地方政事,监察地方官吏,次年回道。

巡抚设立的最后的动机是为了处理像是流民作乱、税粮难入、河道不治、边关不靖等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渐渐成为制度。因为巡抚要处置紧急事务,需要一些权利,明朝至清,渐渐掌握军事权,成为朝廷统治的得力助手。

为了加强力度,又设总督一职,多为六部正官兼任,外派办事授予大权,“因事而设,事毕即撤。”到了清朝,总督就演变成地方最高长官,与巡抚合称“督抚”,由皇帝直接控制。

风宪官夫妇画像

3、风宪官本身纪律整理

都察院经过改革之后,对于惩治贪官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朱元璋本人对于贪腐问题很注重,在风宪官的选择上,格外用心。这一时期清理了一大批贪墨的官吏,也举荐了相当数量的清廉官员。

但是同时冒出一个问题。风宪官本人就不会有问题吗?如何保证风宪官本身的清廉呢?明朝也做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⑴、任用上的回避制度。即亲属有官职的,不得担任风宪官。

《万历野获编》亦记载:“父兄现任在京三品大臣,其子弟为科道言事官者,俱改任别衙门,照例循资外补。”

⑵、风宪官之间的互相监督揭发制度。让风宪官互相之间进行监督,发现有不法之事就有责任揭发。但是不能“妄奏”诬告,一旦发现是诬告,你告别人什么罪,就治你什么罪,而不止诬告罪了。

《明会典》记载:“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典吏,但与不公不法,及旷职费事,贪淫暴横者,许相互纠举,毋得徇私容蔽。其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请按问明白,核实区处。其有挟私妄奏者,抵罪。”

⑶、重罚风宪官贪墨。风宪官是监督者,他们比别的官吏更明白国法及神圣性,如果他们明知故犯,罪要加二等。

《大明律》:“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明成祖朱棣

4、制度的变化

⑴、巡按制度的建立。朱元璋时期,风宪官制度出于尝试建立阶段,没有完善。明成祖继位之后,沿袭了他爹的制度。但是明成祖面临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明成祖是夺位登基,在野的官员,他可以直接把支持建文帝旧臣清除掉。但是他总不能把全国的地方官员都换掉吧,在夺取帝位之后,他需要稳定的局面,还要这些人管理地方。现在建文帝没有找到,任何一个地方的官员有可能藏着建文帝,等到建文帝恢复了元气,再趁机反攻,本人就是这样上台的,所以他格外担心,建文帝也通过这样复辟。

怎样办呢?他就想到了监察御史巡按的旧例。朱元璋时期有过巡按前例,但是并非制度,有的年份没有,有的年份巡好几次。到了朱棣这里,就将巡按一事变成制度,定期派本人的心腹,到地方观察地方官,回去报告,如果发现地方官员有思念建文帝的倾向,即刻处置。另外一个配合的机构就是东厂。

东厂太监

⑵、巡抚总督的设置。

这个我们再上面已经说过了,作为举劾制度的完善,在明仁宗和明英宗时分别设置了巡抚和总督的职位。

一品武官补子

⑶、举劾的范围由文官扩张到武官

明初天下初定,要倚重武官,所以举劾制度并不包括武官。直至到明宣宗时,开始涉及武官的监察。

“各处卫所指挥、千、百户、镇抚有公廉干济能整饬军马者,亦有老幼残疾不能任事者,敕至即用心察访,具实来闻; 若有贪婪不才、虐害军士,亦察实具奏。”

明英宗时,正式将武官的监察列入制度,这只是探试性地将卫所官员列入监察范围。

“各处卫所官员,听巡按御史、按察司,照依文职事例,一体调查。”

在对于卫所武官监察成功后,之后的皇帝陆续把镇戍营、南北京营、巡捕营、漕运武官统统列入监察范围。

明朝官员

⑷、举劾制度开始方式化,逐步蜕变。

明初的时候,皇帝对于吏治注重,风宪官还能尽职尽责。到了明朝中后期,皇帝本身对于吏治的注重程度下降,风宪举劾制度就开始蜕变。

由于风宪官的权力大,待遇又不高,在对于他们的监督制度松弛之后,他们就开始了权力寻租。风宪官开始收受贿赂,推荐的多,对于纳财之官,极尽赞赏值此,弹劾的少,就是弹劾也皮毛抑或行排挤之能事。风宪举劾制度变得名存实亡。

为了应对这个情况,万历皇帝就采取了一个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限制举荐人数上限和弹劾人数的下限。这是完全脱离了风宪举劾制度为了管理吏治的初衷,实在是乱弹琴。

陕西巡按刘廷宣感叹道: “抚按举劾俱有额数,切以为举限以额可也,劾亦有额,何哉! ”

明朝后期,地方官高价营荐,风宪官收钱违规举荐的事情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成了半公开卖官鬻爵之地,这是其建立者朱元璋所意想不到。表面上朝堂上下一片和气,实质上却是集体腐坏。地方官出的财帛从哪里来?只能是盘剥下属、百姓、兵士以偿费。

天启三年( 1623) ,兵部员外郎邹维琏痛心疾首地说:

以臣生平所闻,上自卑将、副将,下逮参、游、阃帅、备、总、千夫长、百夫长之属,无不各有定价,每一缺出,多从居间得之。而既已得官又营得荐,兼以在内在外当事举刺,每每通于成例,不得不姑取以充。数年来坏尽国家之武备,断送皇上之封疆者,病根实在于此。

海瑞

5、总结和反思

风宪举劾制度,是封建王朝为了巩固本人统治而建立的制度。王朝的建立者亲眼看到了吏治腐坏对于前朝的破坏作用,心中一直不敢忘记警惕之心,可以比较认真地从实际出发,处理老百姓集中关怀的事情,对于改善普通百姓的生活情况,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建国的久远,后继者没有见到前朝放任管理的恶果,变得短视起来,只看到眼前的问题。就比如万历皇帝那个“举荐有上限。弹劾有目标”的政策,完全是混账决定!只是为了应付眼前问题,没有考虑如何保证社稷的长治久安。风险举荐制度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及时矫正,最终也成为了压翻明朝统治的稻草之一。

这个也反映了,在封建社会,“家天下”的弊端。由于这种时代的局限性、皇权的无私性,也决定了明朝无法彻底处理腐败问题。但是明朝所建立的风宪官举劾制度中是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他们的失败的经验也可以对后人起到参考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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