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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历代政府对于官员的问责是如何开展的呢?
一、商代
伊尹“制官刑,儆于有位”(尚书·伊训》篇),对三类行为进行问责:
经常在庭内起舞,在室内沉溺于酒歌而荒废政事的。(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
在其任内贪恋财物、经常外出狩猎而不从事本人份内工作,而形成的失职行为的。(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
官吏对天子的诏令采取不严肃的态度,敢于顶撞忠言和婉言,远离年高望重的前辈而庇护小人等非君子行为,属犯上作乱的。(敢有侮圣言,逆中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二、周代
“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设“士师”官制,可对官员的八种行为进行问责:
叛乱谋反(二曰邦贼)
暗中反间(三曰邦谍)
违反君王的命令(四曰犯邦令)
谎称上命,伪行奸事(五曰挢邦令)
结党营私(七曰为邦朋)
辟谣惑众(八曰为邦诬)
三、秦汉
秦汉时期,随着韩非子“明主治吏不治民”(见附录)思想的发扬光大、统治区域大幅添加郡县制实施后官员数量的添加、官员工作内容类型的添加,使得官员的问责范围大为扩展。李斯协助秦始皇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构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以下根据《秦律杂抄》等分类摘选:
违礼、犯上的
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耐,古代的一种耻辱刑,剃去犯人的胡须。)
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工作不称职的
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担任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
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
玩忽职守、形成损失行为的
各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评为下等,罚该工官的啬夫一甲,县啬夫(县令)、丞、吏和曹长各一盾。
徒卒不到岗位值宿警衔,署君子、屯长、仆射不报告,各罚一盾。
用人失察,保举不当行为的
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
有欺诈、欺骗行为的
擅敢增加劳绩天数的,罚一甲,并取消其劳绩。
侵占公款、贪赃枉法的
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转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流放。
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籍笞罪者,皆弃市。
四、唐宋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成为《永徽律》。并在次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它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其中关于问责的部分,次要集中在《唐律·职制律》中,其特点是对官员的各类不法行为进行了大幅添加完善:
包括应奏不奏、贡举非其人、稽误判书、出使辄干他事、代署代判、公事应行稽留、上书奏事有误、主司漏户、决罚不如法、私发官文书、旷职、追铺逃者不力、泄露机密、出入人罪、输课税物违期等。(宋代还添加了脱漏户口、荒芜田地、不修水利等。)
五、明清
吴元年(1367)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 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
洪武七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对官吏的问责行为进行了大量细化和补充:
失职方面有:出入人罪、应奏不奏、贡举不实、稽缓制书、弃毁官书、制书有违、应奏不奏、泄露军机、考场作弊(官)、逸乐游畋、不勤国事、荒弃职业、审谳淹迟、漏使印信、主将不固守、赴任不得违限、擅离职守、无故缺勤、出使不按时复命、渎职专擅等。
不法方面有:受赃枉法、藏匿壮丁罪、藏匿俘获罪、受贿罪、擅权揽权、变乱成法、挟仇劾人、非法拘禁罪、非法对待囚犯、囚犯衣粮、非法审判、决罚不如法、断罪不当、事后受财、监守自盗、非法兴造等。
品行方面有,除不敬和不孝外,还有奢侈无度、荒耽酒色、黩货偷安、官吏不得娶部民妇女为妾、不得宿娼等。
六、小结
商代伊尹“制官刑”,
周代周公“做周礼”,
战国魏李悝制定《法经》,
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改《法经》为《秦律》。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意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汉九章》)”。
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隋文帝的《开皇律》削繁就简,经过整理,只要十二篇五百条。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订,把儒家礼教及伦理次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
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及在执行中的“以敕破律”;
明初,编行《大明律》……
组织的中高级管理者能否允许在工作上犯错误?答案是允许的,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孔子)。
但是,中高级管理者由于其担负的职责和使命,错误的后果是公开、显著而且影响广泛的,正所谓:“君子其过也 ,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 ,民皆仰之。”(孟子)。
因而,允许犯错误,但是犯错了也必须问责。在华夏文明传承中,历朝统治者均极为注重刑律制定,通过礼法制定来建立管理次序,使上至官吏下至黎民,其行为均能得到明确的引导。而通过对官员行为问责的承继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的绩效。确如明太祖朱元璋所说“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end)
附录:“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原文赏析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节选》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
(君主是依靠制定法令,责成臣下完成任务来建立功业的人。)
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只听说官吏虽然胡作非为而仍有自行守法的民众,没听说民众作乱时仍有自行依法办事的官吏,所以明君努力于管理好官吏而不去管理民众。)
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
(详见摇树要摇干、拉网要拉纲的故事)
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论也。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所以失火时主管官员的作用是不能不弄清楚的。救火时,主管官员本人提壶赴火,只能起一个人的作用;如果拿着鞭子指挥,就能驱使上万的人去救火。)
故所遇术者,如造父之遇惊马,牵马推车则不能进,代御执辔持策则马咸骛矣。(所以对待法术,就像造父遇到惊马一样,别人牵马推车还是不能前进,而他夺过缰绳和马鞭代为驾奴,就能使几匹马一齐奔驰向前。)
是以说在椎锻平夷,榜檠矫直。(因而这种说法可以借榔头、砧石用来整治不平,用矫正弓弩的器具用来矫正不直的道理加以解释)
(这里是历代名臣传,以现代管理视角,精选历史好故事,助你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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