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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在所投资企业兼职领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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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1月7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担任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慈善组织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领域、禁止的领域。其中明确,慈善组织可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在禁止投资领域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同时,禁止投资领域还包括,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主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无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民政部相关部门担任引见

慈善组织财产不得以投资为名变相分配

办法提出了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该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该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婚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同时,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次要捐赠人、担任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严重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关于“慈善组织的担任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民政部相关部门担任人表示,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不得领取报酬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以投资的名义被变相分配和侵占。

“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担任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这位担任人说,“但如果慈善组织的担任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运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邓琦 校对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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