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吏贪污腐败是非常严重的。战国时官吏为奸利的现象就已经很普遍了。秦汉君主民主的地方集权政体确立以后,贪污就愈演愈烈。东汉左雄谓“乡官部吏……廉者取足,贪者充家”是秦汉官僚们这方面表现的精确概括。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们也同样“潜受贿赂,阴为成惠”,“求纳财贿,不知纪极生官死赠,非货不行。”日本学者衣川强以宋代为例,在计算了当时次要谷物及米价与消费量、官僚家属集团之规模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能够全赖傣给生活的官僚,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纯靠棒禄生活的官僚是不可能有的。”
必须靠贪污受贿为生明清时代贪污愈加厉害。乾隆盛世时的军机大臣和砷通过贪污受贿,听说竟积累了约十亿两银子的财富。清代地方官普遍贪污税收,两广总督则贪污海关税款多达几千万两,以致地税入库不过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关税入库不过十分之一。征收最苛刻的厘金也只是国家得小头,当时有大臣认为厘金征收后十分之三归隶仆十分之三归官绅。所以许多中外学者估计,在明清两代,官员私纳税收和贪污贿赂的所得收入甚至超过俸禄的数十倍。
秦汉时代莫定了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故本文把西汉时期作为这个封建社会的一个缩影,对官吏经济犯罪进行引见。
西汉官吏经济犯罪现象的普遍性
从汉初相国萧何“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贱贯贷以自污”起,三公九卿的经济犯罪在西汉几乎贯穿一直。例如,从文帝做代王时就不断跟随文帝的张武,在文帝做了皇帝以后,被拜为郎中令,位居九卿,“受赂遗金钱。”
武帝时帝舅武安侯田蚡做太尉时亲贵用事,韩安国以五百金遗蚡,后韩安国被任命为北地都尉。田蚡做了丞相,将军王恢马邑之谋失败,论法当斩田蚡为之求情;御史大夫张汤,握有经济大权,与长安商人田信勾结,出卖国家经济情报,公孙贺为武帝压相,其夫人是卫皇后的姐姐,“贺子敬声代贺为太仆,父子共居公卿位。敬声以皇后姊子,骄奢不奉法,征和中擅用北军钱千九百万。”
元帝时,丙吉子“显为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减赃千余万。”成帝时丞相匡衡受封安乐乡,因郡图有误,多占地顷。后郡更定图,取消了其多占土地,报告垂相府,匡衡故意不予理睬,听任手下处理,后郡复以顷付安乐国。匡衡于是遣从史“收取所还田租千余石入衡家。”
在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吏中也是贪墨成风。景帝时“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武帝时内兴功利、外事四夷,天下多事,吏治腐败问题异常突出。当时“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吏。”风气所至,即便是所谓经明行修的儒臣入仕后很多也未能免于贪污受贿的流俗,“文学言行虽有伯夷之廉,不及柳下惠之贞不过高瞻下视,洁言污行,筋酒豆肉,迁延相让,辞小取大,鸡廉狼吞。”
在军事举动中,官吏们克扣军饷、侵吞物资等贪污行为也屡见不鲜。如《史记大宛列传》中讲贰师将军李广利,第二次出征大宛时将兵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牛十万,马三万余匹,驴骡真它以万数。多资粮,兵弩甚设,”没经过什么激烈的战役就取得了胜利,但损失惨重。“军入玉门者万余人,军马千余匹。”原来“军非乏食,战死不能多,而将吏贪,多不爱士卒,侵牟之,以此物故者众。”如此众多的士兵并没有死于敌人之手,却因军官们侵吞粮铜而饥寒交迫暴尸沙漠。
官吏是怎样谋取私利的
西汉官吏以权谋私的手段多种多样。
有的官吏监守自盗,也就是汉律中所说的“主守盗”,即“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法有主守盗,断官钱自入己也。”昭帝时的田延年,身为大司农,主管国家财政,在本人职权范围之内,诈增墩值,冒取三千万,这就是典型的“主守盗”。在军队里,军官贪污军晌,如前举贰师将军李广利第二次出征大宛,就是因为将吏贪财而使几万士兵惨死大漠。
有的官吏贪污不轨,如讲安定郡“五官椽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皆入辅家。”受贿、受贿也是一条便利的进财之道。受贿受贿就是汉律中的“行财”、“受赊”。“赊”曰“以财枉法相谢也。”汾阴悼侯周意“坐行赊,凳为城旦。”说早年穷苦落魄的主父很得到武帝的赏识,“一岁中四迁”后肆无忌惮地索贿受赂,“大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
与商通奸也是官吏常用的以权谋私手段。西汉商人以经济力量为后盾,用金钱做人情投资,贿赂权贵,交通官府,以期仗势谋取高额商业利润。载“成哀之间,成都罗衰,厚赂曲阳侯王根、定陵侯淳于长,依其势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还有的官吏在金钱的引诱下,出卖官府的经济情报,与商人狼狈为奸。如前面所说的武帝时御史大夫张汤就出卖经济情报给商人,使其囤积居奇获取高利后,与本人分之。
官吏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谋取奸利的现象,也屡见史籍。成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所假少府破泽,略皆开发,师古曰“旧为阪泽,本属少府,其后以假百姓,百姓皆己田之,而立总谓为草田,占云新自垦。”上书愿以入县宫。有诏郡平田予值,钱有贵一万万以上。”这是以非法手段侵取公家田,而后卖于公家以取利。后被垂相司直孙宝揭发,“劫奏立、尚怀奸妄上,狡猾不道。”“曦和置命士督五均六莞管,郡无数人,皆以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姓伟等,承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薄,府藏不实,百姓愈病。”这是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吏勾结,欺上瞒下,谋取奸利。官吏有时仗势贱买贵卖,损公害民。前引高祖时相国萧何仗势“贱强买民田宅数十万”就是一例。
“辜榷为奸利”也是官吏采取的一种非法牟利手段。成帝时,翟方进是巫相司直,“是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子弟宾客多为奸利,方进部椽史覆案发大奸赃数千万。”也就是依势专擅买卖,不使他人参与,独占其利益。’武帝元狩四年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但由于私铸钱利润极大,许多官吏就以身试法。“元狩五年,慎阳侯买之坐盗铸白金弃市,国除。”西汉时放贷谷、钱有一定的法定利率,而有的为官者私自提高利息率以取得非法收益。如《汉书·王子侯表》载陵乡侯刘新贷谷息过律,旁光侯刘殷取息过律等。以上是常见的几种官吏谋取私利的方法,通过这些手段,大量的财富就滚滚流进了这些贪官污吏的私囊。
西汉政府对贪邪官吏的惩治与监督
在地方集权的民主主义官僚政体下,官吏是皇帝实现其统治的工具。“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善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又说官吏是“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因而,不论是对皇权的巩固,还是对社会的稳定,“治吏”都是首要的问题。因为官吏们以权谋私,就会使“府库空虚于上,百姓贫贱于下,然而奸吏富矣。”不只如此,因为“国有贤相良将,民之师表也。”“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官吏是人们效法的榜样,官吏如果奢侈淫糜,逐利无己,整个社会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加速两极分化,使“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故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
西汉统治者当然明白这一点,其吏治建设的基本指点思想之一就是“贵廉洁,贱贪污,”因而,政府对贪官污吏的惩处是非常严厉的。如上文所讲的“主守盗”和“受昧枉法”都是要弃市的。受原来下属或将要监治的下属所送财物的,将被削去爵位,免去官职,成为士伍。无爵位者,要罚金二斤。在赃罪的量刑上,赃二百五十、赃五百以上就要坐赃免官。不只如此,政府对因赃坐罪的犯官,还有许多政治权力方面的限制。在西汉史籍中,官吏因罪坐免或服刑期满后,再次摧用为官是极其普遍的事情,有的甚至几次坐罪免官,仍复进用。而一旦坐赃免官,则终身禁锢不得为吏。
《汉书·贡禹传》“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官吏坐减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说明赃吏禁锢终身是汉初就实行了的。景帝中元年四月曾下诏“除禁锢”,但武帝朝禁锢复行。武帝元朔六年六月诏书云‘旧者大将军巡朔方,征匈奴,斩首虏万八千级,诸禁锢及有过者,咸蒙厚赏,得免减罪。”可见,景帝除禁锢没多久,禁锢之法又悄然衰亡。“故吏二千石不以减罪免者为征事,绛衣奉朝贺正月。”(元凤元年冬十月诏注引)说明赃罪禁锢终身是整个西汉时期一贯的法度。至东汉甚至“禁锢三世”。
除了严厉地依法惩贪外,西汉政府外行政组织内确立了上级对下级层层监督的权力,为了防止上下级互相勾结,营私舞弊,外行政组织之外设立了监察机关,并辅之以大使出巡制度,对地方和地方的行政工作进行广泛的监督和纠举。御史大夫、御史中垂,武帝时又有司隶校尉、垂相司直等担任监督地方官吏并互相监督。
在地方上,据《通典》卷三二说,惠帝时始遣御史监三辅,后各郡国普遍派监察御史。文帝时,因御史不奉法,又遣压相史出刺,并监督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和承相史都不常置。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到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州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十三州刺史上受地方御史中垂直接管辖,“宣为中垂,执法殿中,外总部刺史。”下分别监察十三州。
刺史的职务是监察地方郡国,所察的对象次要是二千石长吏,以六条问事。其中第二条所讲的“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聚敛为奸”,第三条所讲的“剥截黎元,”第四条所讲的“苛阿所爱,蔽贤宠顽”,第五条所讲的“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第六条所讲的“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都说明倡廉治贪是监察中的重要内容。对郡内各县长吏的督察,汉初由都吏、西汉中叶以后由督邮担任。此外,汉代地方还经常派遣各种使臣前往各地了解情况,监督地方工作。
总之,西汉建立了多层次、立体化的行政监督体系,对地方到地方各级官吏的工作进行监督,以期防止官吏滥用权力,维护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西汉法律对贪官墨吏的惩治不谓不重,监督体系也相当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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