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继管理人
《民法典》1145条至1149条规定:承继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承继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承继人未推选的,由承继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承继人或者承继人均放弃承继的,由被承继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次要职责是:清理遗产并制造遗产清单;向承继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承继人的债务债权;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承继人、受遗赠人、债务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商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职责与权利义务,要留意几个问题:
1、遗嘱承继的遗产管理人一般由被承继人生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按照遗嘱将遗产交付遗嘱中指定的承继人。凡是被承继人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其对遗产的管理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其他承继人无权反对或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由承继人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以从承继人中产生,也可以从非承继人中产生。如果承继人只要一个人时,则无须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承继人,承继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可以由所有的承继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3、没有承继人或承继人放弃承继权时候,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可能会被收归国有或村集体所有。
4、如果承继
5、遗产管理人不合理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形成遗产损失并导致承继人减少承继遗产的情形发生时,遗产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6、遗产管理人的次要职责是统计、清点遗产并列出清单,保证遗产根据遗嘱分配遗产或者是依照法定承继的准绳合理分配遗产,同时要防止遗产发生损毁性贬值。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要确认被承继人的生前的无效债权及欠缴的税金,并保证遗产首先用于偿还债权、缴纳欠缴的税款。之后,对剩余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承继准绳予以分配。在分配遗产时,要留意保留对未出生胎儿的应承继份额和其他依法有权分得遗产的非承继人的权利。
二、代位承继人的范围
《民法典》生效之前,被承继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已去世,兄弟姐妹可以作为第二顺位承继人承继遗产。如果作为第二顺位承继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承继人死亡,不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收归国有或归集体所有。
《民法典》生效之后,被承继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已去世,位于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可以承继遗产。如果兄弟姐妹先于被承继人死亡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承继遗产。承继人的承继权可以在其直系亲人中得以延续,以彰显法律对私产的尊重。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承继人的范围,即被承继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承继,这个代位承继权有以下特点:
1、代位承继人不受辈数限制。只需与承继人存在子女的直系血亲关系,不论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承继人的直系血亲,均可代位承继,不受辈数的限制。
2、养子女、与继父母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承继权与亲生子女承继权相同。代位承继适用于养子女、与继父母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直系血亲。被承继人的养子女或与被承继人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承继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承继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承继人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等都有权代位承继。
3、代位承继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根据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准绳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对被承继人尽过次要赡养义务的代位承继人也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
4、代位承继的前提是与被代位人存在无效的法定承继权。
代位承继是代位承继人基于代位承继权直接参与对被承继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承继人共同参与承继活动。
代位承继是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死亡时,被承继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一项制度.只要当被代位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承继。
代位承继人是被代位承继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代位承继仅适用于法定承继,若承继人在遗嘱承继的情况下死亡,则可按法定承继的规则承继,而不适用代位继地承。
如,张某一生未婚,其死亡时,父母均已经先他死亡。张某有一个哥哥也先他死亡,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在世。张某死亡时留有遗产300万元存款和一栋价值150万元的住宅。
因张某死亡时既没有子女,也无配偶,其父母已经先他死亡,因而他的哥哥和弟弟及妹妹作为第二顺序承继人享有对他的遗产承继权。因张某的哥哥张某成已经先张某死亡,张某成一生也未结婚,但有一个养女张晓英。所以,在张某的弟弟和妹妹分配遗产时,张某成的养女张晓英便享有代位承继权。
如果张晓英是张某成的亲生子女,她也享有代位承继权,张晓英享有的代位承继应该承继的张某遗产份额与张某的弟弟和妹妹应该承继的份额均相等。结果,张晓英承继了现金100万元,并承继了房产价值变现后的资金50万元。
又如,刘成山死亡时留下遗产有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和100万元的现金及其他遗产约60万元。因他的妻子早在10年前去世,妻子去世后,她与刘成山的共同财产已经转为刘成山一人的财产,刘成山妻子的娘家人及亲属匀未提异议,所以刘成山死亡时,其名下的财产属于他一人的遗产。
刘成山有两个儿子,但小儿子刘东早在三年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刘东生前两次结婚,有一个婚生儿子刘连栋,还有一个继子林风城,林风城系3岁时跟着母亲嫁给刘东家,与刘东已经构成了继父子关系。刘东死亡时,林风城已经满18岁。刘成山死亡时,他的父母已经先他死亡。
如此以来,刘成山死亡时,只要两个承继人,一个是长子刘南,另一个是次子刘东。因为刘东已经先本人的父亲死亡,则刘东对父亲的承继权转化为代位承继权。享有代位承继权的是亲子刘连栋和继子林风城。刘连栋和林风城享有的代位承继份额总额与刘南的承继份额相同,也就是说,虽然刘东虽然有两个承继人,但这两个人的代位承继权只能享有与刘南相等的一份承继权利。这份通过代位承继获得的承继权,由刘连栋和林风城平等分配。即生子女与继子女的承继权利相等。 最初,刘南获得父亲的遗产180万元,刘连栋和林风城每人获得爷爷的遗产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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