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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顺治朝到咸丰朝,清代的矿政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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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对于矿产的管理都是十分注重的,基本上是实行禁民私采的政策。因为统治者认为,矿产凝聚日月精华,滥行开矿是会破坏王朝龙脉风水的。而且开矿利润远比耕种可观,如果大肆开矿,必然会荒废务农本业,追逐末业之利。

清代作为最初一个封建王朝,既承继了前朝的禁矿措施,但随着与西方国家经济、文化的不断接触,在矿政上有了一些改变。从清前期到后期,政策制定上也从禁矿到允许一定程度的开采,不过这个转变的过程是十分漫长的。

顺、康时期矿务政策的演变

清政权雄踞于满洲时,为了加强本身的经济实力,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开采金银矿的。入关后,清统治者所关注的次要是如何发展农业生产,安定社会,巩固其政治统治。因而对金、银、铜、铁、铅等矿产,基本上采取了封禁的政策。如顺治二年,清廷关闭了著名的山东招远芝山银矿等。

顺治九年十二月,工部上奏称“查故明万历时,差官开矿,徒亏工本,无裨国计,而差官乘机射利,遍肆索诈,掘人冢墓,毁人田庐,不胜其忧。前事甚明,应严行禁止”。顺治帝批准了工部的建议,清代的禁矿政策由此正式开始,并不断延续到康熙朝中期。

康熙中期,清王朝的版图空前广阔,政权亦日趋稳固,社会次序相对安定。因而清廷的矿禁一度有所松弛。当时,许多贫苦人民因“无室可居,无田可耕”,遂不顾朝廷的禁令,私挖偷开矿产,虽然清政府对矿区开采封锁道路,断绝粮菜食物盐,甚至派官兵重点驱捕等措施,但仍是屡禁不止。

为此,康熙帝于1713年命大学士、六部九卿等会议,如何才能使“穷民获有微利,养养生命”,但又不致“聚众生事,妄行不法”。大学士、六部九卿等议决,承认既成现实,除云南、湖广、山西等省雇用本地人开矿不议外,凡其他各省矿产尚未开采者,仍行严禁。凡是本地穷苦百姓,“现在开采者,姑免禁止,地方官查明姓名记册,听其自开。但严禁外省殷富之家霸占开采。”

清廷之所以采取弛禁姑息的态度,次要是考虑到这些开矿的民人百姓,“皆系无室可居,无田可耕,乏产贫民,每日所得锱铢,以为养生之计,若将此等乏产贫民尽行禁止,则伊等何以为生。”清廷如若忽然禁采,担心民众不满,恐生事端。同时,也寄希望于若矿产丰裕,亦可为国家添加财赋。

雍、乾、嘉时期矿务政策的实施

雍正帝继位后,情况有所改变,大臣多建议开放矿禁。但雍正帝认为,各矿乃为自然所生,“非人力种植可得,焉保其生生不息,今日有利,聚之甚易,他日绝利,则散之甚难”。因而,对广东、湖南、广西等省地方督抚疏请开矿的奏请,“均不准行,或严旨切责”。雍正时期,矿禁复严。

乾隆初年,清王朝的政治愈加巩固,经济愈加繁荣,整个社会对于货币的需求,对于各类矿产品的需求急剧添加。开采金、银等贵金属和其他矿产已势在必行,各地督抚不断奏请对金、银、铜、煤、铁等矿弛禁。

1773年,乾隆帝降谕称:对于已经发现的金矿等,如果不加区别地辄行封闭,荒弃山中,“不免因噎废食”,强调“金银等矿,乃地产精华,自无不行发露之理,开采一事,缘由天地自然之利,为之加意节宣,特在人之善为妥协办理耳”。除了金、银、铜、铁、铅等矿之外,其他诸如煤、锡、硫磺、水银、朱砂等矿,也相继弛禁,允准开采。

乾隆年间,闭封矿产之事虽然也屡有发生,但所封禁之矿,多为边疆地区。据不完全统计,乾隆朝报采的各类矿场数量,都高于清前期其他各朝。

嘉庆元年(1796),迸发了川楚白莲教起义,清王朝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开始走下坡路。这种衰败现象,在矿务政策上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嘉庆帝认为,开矿治炼等,必须千百成群,经年累月方著成效,而开矿办厂,“聚游手之民,生衅滋事,势所必然。纵使官为经理,尚难约束多人。若听一二商民集众自行开采,其弊端无所不至。”

在白莲教起义的打击之下,清廷再次下令对开矿实行封禁政策。清廷的再次封禁,大约维持到了道光朝中期鸦片和平前后。道光初年,清廷封闭了甘肃、直隶等省的金银等矿,据称是因为“其时岁入有常,不轻言利”。实际上,当时清廷的财政已呈拮据之势。

鸦片和平以后矿务政策的调整

鸦片和平以后,清廷因需要领取巨额军饷和对外赔款等,国库入不敷出。1844年,道光帝下旨各省督抚,除现在正开采的各矿场外,“如尚有他矿愿开采者,准照现开采的各矿场一律办理。”四年后,道光帝再次谕令四川、贵州、广东、广西、江西等省督抚,“开矿之举,以天地自然之利,还之天下,仍是藏富于民”,不得借口矿丁人众,易聚难散等而废闭矿场,对各省矿场旺盛之区,需酌量开采。

在谕旨中,道光帝还警告说:“倘游移不办,朕断不难派员前往复勘”,至于各矿采用官办、民办、商办,抑或是别种方式,“朕亦不为遥制”。道光二十九年(1849),定郡王载铨等议定《云南矿厂章程》四条后,一时矿禁大开。

道光朝之所以鼓励民间开矿,次要是官营采矿的种种弊端已经充分暴露。采用民办的开矿方式,既可稍稍排除经手官吏乘机中饱私囊所形成的弊端和损失,又无须担心矿厂倒闭的赔累亏本,对其财政收入颇有好处。

咸丰继位后,正是太平天国起义之时,清政府因军饷匮乏,急于开发各种贵金属矿产。咸丰帝多次降谕称:“当此军饷浩繁,左藏支绌,各省督抚,务宜权衡缓急,于矿苗丰旺之区,督派干员悉心履勘,各就地方情形,奏明试办。但以有碍风水,聚众滋事等语,一奏塞责。”

另外,咸丰帝还对开采矿产易于聚众滋事等陈词旧说予以批驳:“朕思开采矿厂,以天地自然之利,还之天下,较之一切权宜弊政,尚属无伤体制,有裨民生。惟在地方官经理得宜,自不致别滋流弊。即如现在各省旧有矿厂,按年开采抽课,官民日久相安,岂非明验?”

清前期历朝最为注重的是铜、铅、锡等矿,基本上采取的是开放政策;金、银等贵金属次之;煤、铁、硝、硫磺等矿业遭到一定程度的注重。乾隆朝是矿业兴盛的时期,全国在采的矿厂达313个,而康、雍时期只要60多个,嘉、道年间也未达到乾隆中期的水平。

清代的矿厂次要集中在云贵、两广、四川、湖南等省。银矿与铜矿,以云南最多,80%以上的银矿在云南,银年产量大致在50万两左右,而铜矿云南一省即占到了全国铜产量的95%,年产量高达1400余万斤。铅矿以贵州最多,铁矿则以广东居最;煤矿以广东为多,其后逐步为奉天,吉林等省所替代。

综上所述,清代历朝的矿务政策,经历了从封禁到禁而复开、开又复禁,再到某种程度的弛禁、提倡的曲折过程。这一过程的演化,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外,还与清王朝政局的稳定与否、统治力量的强弱变化、财政情况等存在着直接而微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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