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律茶一杯 ,作者吴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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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已经三年多,如今该制度的适用率已经超过 85%。作为我国处理案多人少、节约司法资源的一项创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无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2021 年全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 97%、一审服判率达 96.5%。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从大数据看,这类案件二审维持原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占大多数,可见该类案件二审纠错功能发挥空间无限,刑事辩护难以发挥作用。
辩护质量是刑事律师的立业之本。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辩护工作,处理该类案件二审辩护“走过场”的常见问题,本文将对网上公开的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裁判文书进行梳理,研
一、认罪认罚案件二审上诉与辩护形状
虽然学界对于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能否享有上诉权不断存在争议,但 2018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添加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那么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仍然有权上诉、要求获得更轻的判决。
同时,又因《该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不少被告人抱着“说不定能改判缓刑甚至判更轻反正上诉不花钱”的心理,在一审对其判处实刑后提起上诉,客观上反而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所期望达到的诉讼效率提高和程序简化的效果。
在这类案件的上诉、抗诉环节,对于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单方“反悔”、“撕毁具结书”、“无合理理由上诉”的,公诉机关亦同
因而,无论律师采取什么辩护策略、使出多少看家本事开展辩护工作,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信力的立场,“先入为主”地认可一审判决,不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的辩护空间被严重压缩。
情势如此,使得当事人通过上诉获得二次从宽的愿望看起来是那么不切实际,也使得律师的辩护工作看起来像做无用功。许多行内人戏谑刑事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套路辩”,有打油诗曰“刑辩律师三大宝,初犯偶犯态度好”,讽刺刑事律师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辩护就是一场方式主义的敷衍。
由是,许多刑事律师不情愿接受这类案件当事人单于二审阶段的委托——律师确实难以在辩护工作中展示专业程度、获得成就感,且因与当事人预期值差别太大,可能遭到当事人及家属责怪、被质疑专业度。
二、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全体情况分析
数据来源:
数据库:iCourt Alpha 数据库
数据采集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数据采集方式:
1.在 Alpha 数据库收入条件进行搜索;
2.人工查阅判决书。
(一)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审理结果大数据情况
笔者在 Alpha 案例检索系统输入等条件进行搜索,获得判决书 14629 份。
为更能体现近年审判趋势,笔者添加“年份:最近 3 年”条件进行进一步搜索,获得裁判文书 13840 份。其中,裁定文书 11533 份,判决文书 2307 份。
搜索得到数据图表如下——
图 1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案例地域分布图
从地域分布上看,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案例次要集中在广东、河南、云南、湖南、山西省,其中广东省的案件最多且畸高于其他省,达到 1355 件。
图 2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案例案由分类图
通过案由分类分析可视化图表可见,当前条件下,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刑法分则第六章)案件最多,达 4949 件;侵犯财产类(刑法分则第五章)犯罪案件次之,有 3470 件;其他案由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第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分则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较多,分别为 2289、1408、1395 件。
(二)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数据情况
笔者在 Alpha 案例检索系统输入等条件进行搜索,获得判决书595份。
为更能体现审判趋势,笔者添加“年份:最近3年”条件进行进一步搜索,获得裁判文书 563 份。
搜索得到数据图表如下——
图 3 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地域分布图
从地域分布上看,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次要集中在山东、安徽、山西、广东、河北省,山东、安徽、山西的案件显著高于其他省份,其中山东省的案件最多,达 50 件。
图 4 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案由分类图
通过案由分类分析可视化图表可见,当前条件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类案件最多,达 163 件;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案件次之,有 134 件;其他案由中,侵犯财产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较多,分别为 100、79、73 件。
(三)近三年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数据分析
从案件数量看,认罪认罚案件因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有 13840 件,但二审改判缓刑的案例仅 563 件,占比 4.07%。这说明,被告人很难通过上诉途径获得缓刑改判。
从地域分布看,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案例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广东、河南、云南、湖南、山西,其中二审改判缓刑案例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山东、安徽、山西、广东、河南。
上述八个省份中,该类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概率最高的是安徽(7.86%)、山东(7.71%),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改判缓刑概率最低的是河南(2.42%)、云南(2.67%),又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全国各地对于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差别较大。
单就笔者执业所在地福建省而言,近三年认罪认罚案件因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有 592 件,其中二审改判缓刑的案例仅 28 份,占比约为 4.73%,微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内该类二
从案由类型看,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案例最多的五类按数量从多到少陈列依次是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其中获得二审改判缓刑的案例最多的五类按数量从多到少陈列依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相对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二审改判缓刑的概率(7.12%)显著高于其他类犯罪。就笔者执业所在地福建省而言,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的 28 例案例中,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 11 例、侵犯财产罪7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4 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4 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 2 例,改判概率高的案由与其他省份差别不大。
三、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梳理
笔者通过对近三年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共 563 份文书进行梳理,攫取改判概率最高的三类犯罪的文书下载并进行分析,最终获得样本 430 例,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 180 例、妨害社会管理次序罪 142 例、侵犯财产罪 108 例。
1.原判认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判处刑罚适当;
2.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笔者留意基础上对上诉人改判适用缓刑。
次要有:
2.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对法益侵害
3.上诉人的犯罪客观客观恶性较小”;
4.上诉
6.上诉人
7.上诉人身体健康情况
8.经咨询司法局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
情愿现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实和证据进行“翻工”审理,毕竟这样做与认罪认罚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价值取向相背离,倘若件件如此“死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便得到了意义。
当然,现实,那么裁判结果可能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则有关裁判文书不在搜索之列。
四、上诉请求判缓的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路径
在二审改判缓刑率如此之低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既要忠实于当事人作尽职性辩护,更要以实现有利裁判结果为目标作效果性辩护,而认罪认罚案件的效果性辩护该当是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目标的辩护。
根据获得的数据材料,结合办案实务,笔者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出发,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的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辩护路径如下——
(一)以证据为基点,配合不同辩护策略
无论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证据辩护永远是刑事辩护的核心。
判决能否公正心中已有基本判断。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足以刺破指控、判决逻辑,须于内心有被告人确被错误追诉、错误判决的充分把握下,向被告人释明,可采取“骑墙辩护”法,即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作无罪辩护或
因而采用该辩护策略须慎之又慎。且并非所有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都需要律师如此“大动干戈”,如果辩护律师有充分把握认为证据的确有漏洞,存在一审判决并不完全正确、也不全然错误的情况,例如财产类犯罪存在金额认定确有错误且差别较大、对定罪无影响但影响量刑的,律师也不必非要作无罪或者改变定性辩护,可运用证据规则作现实方面的辩护,采用书面意见与沟通协商结合的方式,促动二审法官在不作现实审判“翻工”的基础上作量刑方面的减让。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以在案证据或者调取证据严重不良影响”“判处非监禁刑是现实客观需要”等量刑情节的证据,还该当添加可能性。
可是,通常这类案件的相同辩护意见、有关证据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二审律师调取上述证据还需另辟蹊径,特别要围绕当事人的身份、特殊现实情况等充分搜集证据
(二)以“隐情”为支点,撬动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该当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现实材料,证据方式不只要穷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或出于打击犯罪需要,对于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常常“视而不见”,要么不予搜集有利证据,要么刻意不将有利证据在案卷中呈现。
所以在二审辩护中,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须全面过问案情至细枝末节,找到撬动二审法官“动念”改判的新“支点”。
比如在一些轻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缘由除了学历低、法律意识淡漠以外,可能还有出于难以拒绝的情分。这样的“隐情”对于定罪与现实认定可能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有意或无意忽略,但对法官量刑和能否适用缓刑会产生直接的触动。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认罪认罚案件中,笔者系于二审介入,为了证明当事人系因为主犯系其表哥且为老板的身份、其难以拒绝主犯协助犯罪请求的困境,笔者向当事人家属调取工作牌、工位照片、员工墙照片等,结合当事人每月 10 日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卷银行流水记录,充分阐释当事人参与犯罪的隐情,从而论证其犯罪情节轻微、客观恶性小。该案发回重审后重新审判,当事人终获缓刑判决。
虽然在法庭上,公诉人可能会在辩论中发表“该现实(即辩护人提出的‘隐情’)与本案无关”的意见,辩护人还需充分论述被告人处于当下环境难以自主选择能否参与犯罪的客观心态,分析如果被告人拒绝了协助犯罪的请求会导致亲情撕裂、遭到宗亲责备、得到工作机会等可能的道德后果,以博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达到说服法官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辩护效果。
(三)以弥合为重点,指点退赔补偿获谅解
为,使得因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得以消除,那么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便可得以实现,法官才情愿考虑能否对被告人进一步从宽处罚。
因而,为了协助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律师应指点当事人及家属及时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赔偿,自动降低追赃的司法成本,配合做好“维稳”工作,以实际举动表现出弥补过错的诚意,使法官确信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以类案检索为亮点,添加辩护观点说服力
通常情况下,刑事律师办的案件不会是“天下第一案”,律师通过检索一般都能找到类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类案检索应是一项常态化工作。
检索的指点意见(试行)》有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点该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能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类案检索报告如今已然成为律师辩护的“法定”利器。
由是,辩护律师在二审中应积极做好类案检索工作,向法官全面展示同类案件判缓的情况,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为争取改判缓刑打好基础。
展示了福建省内类案的判缓实践,通过详细比对,提出泉州几起判缓案例的犯罪情节、客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大于该案、但判缓现实紧迫性远小于该案仍被判缓的见解,“举重以明轻”,最终成功说服主办法官,使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
对于法官来说“可缓可不缓”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供类案检索报告更是辩护人展示工作诚意的方式,且一份数据翔实、论证有据的类案检索报告也能助推法官对辩护人的缓刑辩护意见进行深度思量,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难度如此之大的现实情况下,辩护人更要把工作做全、做细,变被动为自动,为当事人争取那一点点微小的希望。
结语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抗辩的不只要律师除了要不断精进专业、增长经验,更要站在法官的立场和角度审视全案。
精确回应人民关切,让公众理解和认同裁判结果。因而
因而,虽然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辩护难度如此之大,但律师一定要有所作为,还须以“五理”和“三果”为指引,“知己知彼”,方能找到适合个案的辩护方法,把辩护意见中的字字句句写到二审法官的心坎上,在对抗与协商中实现无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决不让任何使当事人获得从宽处罚的可能性从眼皮底下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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