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树枣文字网!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可以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树枣文字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履行告知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由此带来一个实务上的问题:如果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还受不受这三天的限制?在实践中这个问题争议很大,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判断“三天”这个期限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还是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权利保护的除斥期间。经过认真梳理,笔者的结论是:这个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受此期限的限制。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形态是行政机关能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现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很明确地表述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形态是行政机关能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而并没有规定告知的期限。

在陈述、申辩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对应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双方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处于对等地位,在对等法律关系中,一方真实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在对方作出决定前,可以要求撤回,一旦对方根据该意思表示作出相应承诺,即不可撤回。因而,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即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意思表示,而根据该意思表示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二、如何判断“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法律关系特点,民事主体放弃某项权利,只需符合以下条件即为合法:一是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是真实意思表示,三是所放弃的权利是法律允许放弃的。放弃权利的行为有两种,一是积极的意思表示,即自动声明放弃,二是消极的意思表示,即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使该项权利灭失。《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当包括了积极和消极两种意思表示方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三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里的视为,明确表达了这只是放弃权利的一种表现,是消极行为,本身不排除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次要作用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存续时间,超过除斥期间,其权利灭失。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行使其权利,都是法定无效的。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天期限,并不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只是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保护的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了权利,即满足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是非得一定要等到三天届满。

四、当事人作出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能否反悔了怎样办:

在实务中,很多执法人员担心如果当事人作出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在三天期限内又反悔,提出了陈述申辩,怎样办?这个问题其实在前文已有答案,当事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之后,又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该当视为对前期意思表示的撤回。如果行政机关已据前期意思表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撤回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该当通过其它方式维护本身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需在法定权利保护期内,该当按最近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进行复核,最初再作出处罚决定。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