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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王傅跟随宗王管理其内部事务,朝廷对其事务的管理权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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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

王傅时便考虑到其跟随宗王管理其内部事务,期间不可避免会导致王傅与宗王关系逐步密切,难以发挥其监视和限制宗王的作用,于是推行了各种措施来对王傅进行管理。

其方式一是在于赋予王傅较高的品级和待遇,扩大其管理权力,作为受朝廷委派的官员,其权力的扩大也便意味着朝廷对宗王事务的管理权限的扩大。此史料中所谓的诸王分地应为兀鲁思领地,由于至元二年(1265)实行的“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政策。

部分兀鲁思封地设置了达鲁花赤官职,与五户丝地区一样由朝廷进行任命,由于“自达鲁花赤、总管以下诸官署,皆得兼任其陪臣,而王人不与”,其封地内的诉讼和驿站等事务,一般是由路州达鲁花赤等和王傅一道共治,未设置路州的封地则由王傅管理诉讼,而且禁止“不闻于朝,辄自决遣”,以此通过王傅来控制宗王兀鲁思封地内的诉讼大权。

除诉讼外,当朝廷有军事等活动需要时,宗王出镇地区或者兀鲁思领地内各项事务管理也会由王傅全权管理,至元二十一年(1284),那木罕出镇漠北,至元二十四年(1287),“置王傅,凡军需及本位诸事并以王傅领之”。元后期,弘吉剌部领地应昌、全宁二路“有诏罢之”,被拨署至鲁王王傅府,至正十四年(1354),“有司以为不便,复之”。

此外,王傅在野廷的支持下,甚至可干涉宗王承继,以至于暂代宗王行事,据《高昌偰氏家传》记载,撒吉思初为诸王斡真必阇赤,“领王傅事”,斡真死后,承继人年幼,且庶子欲夺位,撒吉思与千户长辅弼那颜火鲁和孙驰闻朝廷,助幼子袭位,后以功与千户长分其领地管理,“黑山以南撒吉思理之”。

以朝官或地方官吏直接充任王傅的情况前文已有提及,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朝官或地方官吏未授以王傅的官职而暂代王傅行事,这也是朝廷实行的一种限制宗王权力的无效方式。如脱欢始封镇南王征交趾时,未立即设有王傅,而是以“荆湖占城等处行中书参知政事”亦黑迷失“管领镇南王府事”的。至正十二年(1352),特设淮南行省以总扬州一带军事时,元廷命“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儿不花提调镇南王傅事”,又诏其“并以便宜行事”。

除了前文所述朝廷在委任王傅时会加以朝官的品级和爵位外,在王傅任职期间,也会提高其爵位和待遇,以此加强其对朝廷的隶属关系。如前文提及仁宗时,延祐五年(1318),晋王内史拾得间加荣禄大夫,封桓国公,内史升正二品,给印,分司京师,并分置官署,这些措施明面上看是对晋王内史加官进爵,实际上是以增置官员、提高品级待遇、分司京师的方式削弱其隶属关系。再如部分宗王初封时虽设立王傅,但却不给印,后期才赐印或者虎符等,也与上述情况异曲同工。

如忽塔忒迷失至治元年(1321)便已封为西宁王,设立王府,直到天历二年(1329),方“给豳王忽塔忒迷失王傅印”,天历三年(1330),“给豳王及其王傅禄”,给王傅印既为其进封豳王的意味,也是朝廷进一步加强王傅权力,监察宗王的手段。天历元年(1328),阿剌忒纳失里进封豫王,至顺元年(1330),“赐豫王王傅官金虎符”,应是豫王出镇云南时朝廷采取的必要措施。此外,前文提到的王傅张应瑞死后还得到了朝廷的封赠,其中不免存在野廷讨好其世家后代的意思。

另一方面,除上述温和手段外,朝廷也对王傅权力进行直接干涉,尤其是涉及到宗王对朝廷或地方施加影响时,甚至会以较为强硬和严厉的措施惩罚犯错的王傅,以此来实现打压宗王势力的目的。元廷规定,“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延祐五年(1318),仁宗异母弟魏王阿木哥因罪被贬,术士赵子玉与王府司马以图谶密谋起事,事觉被诛杀,其后“拘魏王阿木哥王傅印”。

至治三年(1323),永宁王颜铁木儿“为不法”,朝廷“命宗正府及近侍杂治其傅”,天历二年(1329),“令诸王封邑达鲁花赤,推择本部年二十五以上,识达治体、廉慎无过者以充,或有冒滥,罪及王傅”。元后期,王傅撒都剌,以足蹋人而死,监察御史李好文置之死,“河东为之震肃”。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段,朝廷加强对王傅的控制以达到了监视和限制宗王权力的目的,加强了地方集权。

综上,可以看出,以王傅为代表的部分王府官员具有典型的双重性质和地位,其与地方关系也十分微妙,他们在名义上属于内任的朝官,而且接受朝廷甚至皇帝的直接任命,其任务除协助宗王外,更重要的是监督宗王,以限制宗王权力,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与宗王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并非按部就班按照朝廷旨意行事,在不同的隶属关系下立场有时会偏向于宗王,有时又会偏向于朝廷,对此,朝廷和宗王都想方设法对其进行控制,其成为二者进行权力斗争的工具,王傅在其中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便是此时的最鲜明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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