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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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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为讨薪,有人堵路,有人拉横幅,有人扬言“跳楼”。如果方式不当,冒犯法律,就有可能遭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民警提示,讨薪,应依法进行。

横幅+扬言跳楼,9人被行政拘留

11月1日11时许,市公安局环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广场东路某大楼四楼的玉林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纠纷。接警后,该所民警、队员马上赶到现场。现场有40多名男女,正与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协商劳务报酬的问题。

经了解,讨薪人员次要来自四川省、重庆市等地。近两、三个月,他们陆续来到玉林,分5个小组,从第二层承包人手上,接下了城区几个住宅小区燃气管道的铺设工程。做了部分工程后,他们觉得“划不来”,想退出不做。但是,就已经完成那部分工程的报酬,他们与承包方不断协商不下。于是,他们来到公司“讨薪”。

民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讨薪人员合理合法讨薪。下午,劳动监察、街道等部门领导到达现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一致。

晚上,在少数人的鼓动下,讨薪人员不顾民警的劝说、法制教育,带着铺盖来到公司驻扎。当晚至次日白天,杨某、黄某等人甚至通过在楼顶悬挂讨薪的红字白布、坐在楼顶外沿栏杆上扬言跳楼等方式,给公司施加压力。

接报后,玉州区政法委书记梁承跃,玉州区副区长、玉州公安分局局长李永志等领导赶到现场,与相关部门一起研讨处理方案、做双方的教育调解工作。鉴于部分讨薪人员的行为已经冒犯法律,扰乱了单位的正常办公次序,2日半夜,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不听劝阻的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杨某、黄某等9人因扰乱单位次序,视情节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或十日的处罚。

11月3日凌晨,根据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罗棋权的指示,在劳动监察、政法委、公安、街道等部门的协调下,公司与务工人员再次连夜协商。经协商,目前,已有4个小组的务工人员达成协议并领到工钱离开玉林,协商不下的,已建议他们走法律程序。

爬上塔吊讨薪,被行政拘留10日

11月3日清晨7时20分许,玉林市公安局玉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爬到某某广场某某建筑工地的塔吊上。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在建楼宇32层楼顶的塔吊上站着一名中年男子,该男子看到民警到来,愈发往塔吊外端走去。

经了解,男子姓程,47岁,四川省人,之前在该工地做外架活。因工资问题,程某与劳务方存在一些不愉快,双方在2日就此进行协商,劳务方将于5日一次性结清程某的3万余元工资。但不知何故,程某一夜之间就反悔了,一大早爬上工地塔吊,要求对方立刻给钱。

民警告知程某站在塔吊上危险,希望他能下来安全地带,好好商量工资事宜,但程某坚持一定要劳务方立刻给钱。经过民警协调,当天10时许,劳务方拿着3万余元现金来到楼顶,本以为程某能立刻下来,但程某却以“钱是假的”为由拒绝下来,并称“把钱打到我老婆账户我才下来”。10时30分许,劳务方将钱打入程某妻子账户后,程某才从站了3个小时的塔吊上下来。

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传唤到派出所。经调查,因扰乱单位次序,警方依法对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民警表示,讨要本人的血汗钱天经地义,但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讨薪最无效的方法有:自行协商处理、请求第三方调解、向劳动监察等部门赞扬、申请仲裁

“跳楼讨薪”、“封门堵路”等行为,不只危险,而且可能冒犯法律、遭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同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领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领取而不领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冒犯刑法,遭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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