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兰迪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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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当年刘邦攻进咸阳后,一方面马上派萧何搜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书档案,另一方面为了取得百姓反对,宣布废除秦的苛刑酷法。
这在当时对于收拢民心,统一全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汉朝建立之后,简单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顺应情势的需要了,于是汉高祖刘邦又命令萧何在依照秦王朝的刑法方针基础上,来融合制定本人的法律。
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户、兴、厩三篇,构成《九章律》。但是根据出土的云梦秦律所记载,在秦朝时期本来就有《厩苑律》,所以说萧何所添加的并非是他制定的,而是采秦律的旧文编订而成。
而到了汉武帝时期,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典章制度都有过较大的变革,曾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但是汉朝基本上是承继了秦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即汉承秦制。
汉朝对秦朝法律思想的承继
众所周知,秦王朝之所以强大并且统一六国,离不开商鞅变法,而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因而可以说秦王朝的律法是法家思想的结晶。
尤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更是推崇法治,强调重刑主义,而秦朝的一些法律思想例如万事皆决于法、法术势结合以及区分故意和过失、维护等级特权等准绳的实行,则使得法家的思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
汉朝初期,其主导思想是黄老思想,汉初的黄老思想融合了黄帝、老子、道家、法家以及儒家等诸多学派的思想,主张“无为而治”,提倡约法省刑,休养生息。
到后来的汉武帝时期,逐步放弃黄老思想而推崇儒家思想,在董仲舒的建议下,放弃了儒家但并没有抛弃法家思想,首先,汉王朝传承了秦朝的不具备认字能力的人只能找政府学习的思想。
表示了汉文帝一方面要求乡吏成为榜样,另一方面也希望人们向他们学习。以吏为师的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以法为教,教人们学习律法。西汉的官吏大多都起于刀笔小吏,是通过学习律令而起家的。
御史大夫张汤自幼就被其父送至狱吏学习律令,赵禹尹齐也是律令出身。
而最典型最有影响的则是文翁教蜀人学习律令,听说文翁在任蜀郡郡守时期选派小吏到京师学习律令,并且办学校,让小吏一边学习一边处理政事,使得学以致用,对于那些成绩优秀的就予以重担,这一做法得到了汉武帝的欣赏,并向全国推行这一办法。
再者,汉律还承继了秦律的万事皆决于法的立法思想。汉朝的统治者不只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严格恪守法律准绳,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昭平君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所以说,汉律承继了秦律的立法思想,当然这思想也不断延续至今。
汉朝对秦朝法律方式的承继
法律表现方式的承继
秦朝的法律表现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总的来说次要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律是秦王朝的成文法,也是最基本最次要的表现方式;令则是皇帝根据某件事而特别颁布的法律文件,比如说《焚书令》就是秦始皇发布的关于焚书坑儒的令。
式即程式,也是法律方式之一,例如在秦简中发现的《封诊式》就是关于勘察检验、调查的程式;法律答问则是以问答方式而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廷行事则是已经宣判了的案例。
对比于秦朝,汉王朝其法律的制定就显得更为科学,汉王朝延用了秦王朝的一系列法律,同时又创立了科、比。汉朝的律有四部,而这四部律共有六十篇,此外还有大量其他的单行律条,如《田租税律》《钱律》等等。
法典体系的承继
对于秦汉法典体系关系的了解,次要是根据《晋书·刑法志》《汉书·刑法志》以及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
到了汉朝,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添加兴、厩、户,称之为九章律。九章律又与傍章、越宫律、朝律合成汉律六十篇,以及一些单行律,因而按照这样的推理。
可以说秦汉法典体系的关系是这样的:法经是秦律的基础,而秦律又是汉律的基础,所以说它们是一脉相传的。
在这里,关于萧何所著的九章律,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因为在战国时期的魏律中就有户律,另外在《秦律十八种》中还有单独的厩苑律。
而根据《晋书·刑法志》我认为萧何所添加的三篇,其具体内容也是根据以前的这方面的内容所编写,只是萧何将其更规范,使其成为独立的律篇。
汉朝对秦朝法律内容的承继
行政方面的承继
次要有两方面:一是皇权的把控。众所周知,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秦国改为秦朝,改称为“皇帝”,确立了皇帝制度。根据秦律规定,皇帝把控各种大权于本人,是国家的最高领袖。
而秦朝的行政法规也具体规定了皇帝制度的内容,包括皇帝的礼仪规范、各种特权。虽然秦朝仅仅经历了两世就灭亡了,但皇帝制度却没有灭亡,而是被汉朝统治者所引用,并延续了近两千年。二是郡县制度的承继。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吸取周朝教训,采纳了丞相李斯的建议,不再设立诸侯。
汉朝建立之初,刘邦认为秦朝的灭亡与其没有皇室的支持有关,于是在承继秦朝的郡县制的同时,将本人的兄弟封为王侯,实行郡国并行制。但后来又给取消了。
民事方面的承继
一是对损害赔偿制度的承继。根据已出土的秦汉竹简,我们可以晓得秦汉时期很多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说以刑补偿,作为优秀规定汉朝也自然而然的传承了这一刑法。
拿以伇赔偿方式来说,其是说指因为本人过于潦倒所以伤害了别人因而并没有没有能力去提供罚款,所以这部分罚款就由官府领取,这个贫困潦倒的人就要去到官府里面打工还钱,这种方式次要使用隶臣妾和平民。
在秦朝,婚姻必须要到官府登记,经过官府的批准,如果没有登记,女生的姓名便不可以出现在男生的户籍上,而且官方也会不承认其关系。离婚的情况则有夫弃妻、一方死亡、妻逃亡等。
在古代就有“七去”的说法,到了汉王朝,受社会各个阶级思想的影响,不单单传承了七去,更是在皇位的传承上,承继了自周朝就确立起来的嫡长子承继制。
但是秦朝,秦始皇的小儿子胡亥得到了皇位,就不是嫡长子承继制。因而百姓对于胡亥的上位十分的不认可,更有人说“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可见在当时,无论是皇族内部还是民间百姓都是认同嫡长子承继制的。乃至汉朝也是实行嫡长子承继制。
经济方面的承继
在我国古代,不断都是看不起商人的,不断采用的是注重农民而打压商旅的政策,秦王朝历经了商鞅变法以后,更是采用了鼓励人民种地,奖励种地的方针来发展农耕。汉初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的方针,同时也承继了秦朝的授田制。随后更是承继了秦朝按顷征收的方式。
刑事方面的承继
一是对刑法律文的承继。通过对秦律和汉律刑法内容的比较会发现,两者所记载的内容有很多是相同或者类似
在对贼伤、斗伤的处罚上,秦汉刑法也有相同的记载,很明显汉律是承继了秦律,处罚却比秦律更严酷。
二是对刑罚准绳的承继。首先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准绳。意思是如果是故意就判诬告罪;如果不是故意就判控告不实罪。
在秦律中诬告罪要比控告罪严重。而在汉《二年律令·贼律》中也规定,在杀人罪中,如果是贼杀及斗杀就弃市,如果是不小心杀了人就判赎死。
再者就是对争功抵过的设定。秦王朝规定,如果犯人立了功,就会得到奖赏。
汉《二年律令·贼律》也规定告发者可免罪,亦可获的奖赏。再次是维护等级特权的准绳。通过研究秦汉律法,可以晓得同样的犯罪,地位高的人遭到的刑罚会较轻,地位低的人则较重,贵族内公孙犯罪可以适当减刑,公士爵位的人犯罪后也可减为赎耐。
刑罚品种的承继
通过对史书以及出土的文献材料分析研究,会发现秦王朝和汉王朝的处罚方针品种大致类似,次要为死刑、肉刑和徒刑、迁刑、赎刑、罚金、连坐等。
死刑。死刑是杀掉犯人,是刑法中最严厉的一项处罚。而它又可以分为很多品种。这其中除了戮和定杀,其余的在汉律中都有发现。
肉刑和徒刑。肉刑是指对犯人的身体进行摧残的一种刑罚,秦朝的肉刑分笞、墨、劓、斩左右趾、宫刑等。直到汉文帝进行刑法改革,才消失。而徒刑则是强迫犯人劳动的刑罚,经常与肉刑一起使用。
迁刑。迁刑是指将犯人押到别的地方进行服役的刑罚。不只秦律中记载了迁刑,在史记中也有记载。
赎刑。赎刑是通过缴纳赎金来代替服役的刑罚。赎金的多少与罪行的轻重相对应。
罚金刑是指剥夺犯人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这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刑罚。
连坐。连坐在古代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不只对犯罪的人进行处罚,还对与其有关的人进行处罚,在秦朝以前就存在了。
从法律方面看秦亡汉兴强大如秦朝仅仅传了两世就走向灭亡,犹如一颗转眼即逝的流星一样。汉朝的陆贾认为秦朝的灭亡“乃举措暴众而用刑极也”。
贾谊就曾在本人的文章《过秦论》中明确的指出,秦始皇是残暴统治的开始,认为秦王朝就是因为严酷的刑法才导致灭亡的。然而,通过前文中秦律和汉律的比较,会发现在汉朝初期,汉律基本上是承继秦律的,那么汉朝为何会逐渐强盛起来呢?
一个国家的繁荣与衰亡,有着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这里我们仅从法治政策方面来分析。
首先法律思想上,秦朝推崇法家思想,奉行重刑主义,统治者认为通过轻罪重罚可以使人们因为害怕和畏惧而不敢冒犯法律,从而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所谓乱世当用重典,在战乱年代,实行重刑可以富国强兵,使国家强大,但秦朝在统一之后不但没有改变重刑思想,甚至比以前更严酷。通过云梦秦简以及史书记载能够看出来,秦朝已经把重刑的思想发展到了巅峰。
并且通过焚书坑儒,遏制人们的思想,使得人们敢怒不敢言甚至不敢表现出来。到了秦二世时期,更是依照刑罚至上的准绳,将法家思想推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暴政局面,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
正所谓过犹不及,一味强调法治、依赖刑罚而忽视德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很容易走上极端,从而为秦王朝的灭亡埋下了祸根。
其次,在法律内容上,遭到重刑思想的影响,秦朝的法律也非常严酷,动辄就连坐,犯点小罪就处于严酷的刑罚,使老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完全得到了人心。
最初在法律实施上,自从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愈加推崇法家思想,甚至到了迷信的程度,万事皆决于法,这种一味主张刑罚,过度强调刑罚作用的政策给老百姓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而秦朝的执法者在实施过程中,执法也过于严苛甚至超出法律规定,比法律规定还严酷还残暴。
秦朝这样的政策最终导致了人们揭竿而起,奋起反抗,可以说秦朝法律实施过程的严酷残暴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缘由之一。
反观汉朝虽有承继,但汉朝却并没有像秦朝那样灭亡,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首先在法律思想上并没像秦朝一样一味地推崇法治排斥其他思想,而是在执行法律手段的同时,还非常的看重品德和礼法的作用,赏罚分明,双方兼顾,在表现处罚力度的同时,还非常看重道德伦理,发挥道德的力量,从精神层面上改变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内容上汉朝虽然承继了秦律,但却并没有墨守成规,而是不断的进行修改,以顺应国家的需要。
在执法方面,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的教训,没有单纯的“以法为教”而是德行兼顾,改变了秦朝一味重刑的方针,实行“约法省刑”的方针,不断减轻刑罚,尤其是汉文帝又下令废除肉刑。
同时汉朝还实行宁失不经的准绳,如果发现案情有疑虑,就反复调查,谨慎定案,绝不盲目定罪量刑,并且在定罪后如果对结果不服可以重新定案。这一系列措施对当时防止社会动荡不安,稳定社会环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也正是由于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同,才使得秦朝和汉朝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2.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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