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地方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公务员录用调查、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公开遴选、初任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等办法。
其中第九条规定,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全文如下,一起来看。
(2021年8月25日中共地方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调查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心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调查坚持党管干部准绳,突出政治本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调查情况该当全面、客观、真实、精确。调查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次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担任公务员录用调查工作的管理、指点和监督。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担任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调查工作。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调查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该当配合调查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调查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该当按看管理权限,就调查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调查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调查人选。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调查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调查人选。差额调查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调查时,该当全面了解调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次要调查下列内容:
(一)政治素质。注重了解政管理论学习情况,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况,重点调查能否符合加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忠实老实、公道正派,恪守社会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关注学习、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情况。
(三)能力素质。注重了解学习能力、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履行应考职位职责需要的其他能力,加强对专业素养的调查,留意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情况。
(四)心理素质。注重了解意志质量、内在动力、自我认知、情绪管理等情况,重点了解承受较大压力、遇到困难波折时的精神形态和应对能力。
(五)学习和工作表现。注重了解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情况,以及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出的素质潜能、模范作用、责任心、服务意识、团结协作精神等。
(六)遵纪守法。注重了解恪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依规办事等情况。
(七)廉洁自律。注重了解恪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情操、健康情趣等情况。
调查时,留意核实调查人选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能否真实、精确、完整,能否符合报考资历条件,能否具有该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情况,以及与应考职位的婚配度等情况。
第八条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调查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该当留意调查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般该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单位,了解在基层的工作表现和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况。
(二)对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一般该当到就读的高校和服役部队深入了解学习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对于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情况。
(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该当调查家庭成员和次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五)对于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该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鉴别、精确认定其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第九条 调查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历条件或者不符合应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五)遭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遭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誉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十条 对调查人选该当进行实地调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函调、委托调查等方式代替。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可以适当前置。
第十一条 调查该当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应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调查组该当坚持准绳、公道正派、深入细致,照实反映调查情况和意见,对构成的调查材料担任。调查组成员与调查人选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和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当报告并回避。
调查前,该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提供调查人选的有关情况,明确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同调查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沟通,确定调查的时间安排、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根据调查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誉记录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调查、延伸调查等,广泛深入地了解调查人选情况。
(四)听取调查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五)同调查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质量、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顺应能力、性情特点、身体情况、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印证相关评价意见,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情况。
(六)综合分析调查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调查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调查材料。调查材料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该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调查工作该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复杂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二)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准的;
(五)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情形。
到规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长期限)时,有关审查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该当终止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调查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
拟录用结果该当及时通知调查人选。调查人选有异议的,该当及时复核相关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五条 调查人选达不到公务员该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应考职位要求时,能否递补调查人选、具体递补准绳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实行调查工作责任制。因失察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该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和调查人选以及调查人选所在单位(学校)相关人员等在调查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相关部门该当及时受理信访、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对有关招录机关录用调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地方组织部担任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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