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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他人财,断送的是本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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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原某单位职工。2014年8月,C某与其同伙共四人吃饭后,预谋“教训”W某,遂驾车到W某居住地,持棍棒、砍刀等凶器翻墙进入W某家。

因W某当时不在家,四人对W某的妻子和儿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并采取威胁手段将被害人控制。

后四人将W某家保险柜打开,将里面两条中华烟和两瓶红酒拿走,又将部分现金、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中兴黑色手机一部及电脑主机一台拿走(总价值人民币5095元)。

案发后,C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判决

C某与同伙经预谋在深夜翻墙进入被害人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后又另起犯意,以非法占无为目的,继续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家中物品及现金,其行为构成抢劫库。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轻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条文理解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无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无论能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准绳上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从古至今从都不是一个正面的词汇。以抢劫为业的“土匪”“强盗”难以正常地生活在阳光下。对他们,人们多是憎恨不已、避之不及的。人生路漫漫,风景时常在,平地一声“留下买路财”,拦的是他人的路,劫的是他人的财,但断送的却是本人的未来!

END

文字/文图图/孙丽萍 鲁 静 冉云峰

来源/铁路干部职工刑事法律风险防备警示案例

编辑/郭骁勇 李施君投稿邮箱:rmtzky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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