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承继人黄某(男)去世,未留有遗嘱。黄某生前不断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黄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黄某去世。黄某父母生前共育有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五个承继黄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四人各分得25%的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承继人黄某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承继处理。因黄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位承继人,故应由其兄弟姐妹承继其遗产。黄某的妹妹黄某4先于黄某死亡,应由其女儿李某代位承继其份额。同一顺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份额,一般该当均等。对被承继人尽了次要扶养义务的承继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黄某2、黄某3在黄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黄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多分。李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承继份额各半赠与黄某2、黄某3系对本人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案涉房屋由黄某1承继享有20%的产权份额,黄某2、黄某3各承继享有40%的产权份额。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承继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承继人死亡的,由被承继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承继。”《民法典》在原有被承继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承继的基础上新增被承继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承继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定承继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承继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注重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律赋予对被承继人尽了次要扶养义务的人多分得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黄某2、黄某3在被承继人生前自动关怀、照顾并给予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不只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准绳,也无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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