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殷实之家的救济行为,亦称为劝分或劝粜。政府在赈灾救济灾民之时,通过施行“劝分”之策,能够在国家财政、物资等紧缺之时,利用民间力量与社会财富进行集资赈灾,减轻灾荒的不利影响。
元代荒政中“劝分”之策及其施行情况
“劝分”之制,则是中国传统社会时期政府利用国家权力集资赈灾的手段之一,是在政府在掌握粮食等物资不足的情况下,为处理灾荒区域的粮食问题而施行的赈灾举措。元代时期政府所施行的“劝分”之制,至晚出现于元世祖至元年间,“劝分”之制的施行情况从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所颁布的《至元新格》中已可见其端倪。
元廷曾颁行诏令,如若地方上在遇到灾荒之年,若地方无力之家能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捐赠钱粮者,则给予褒奖,如“或能不惜已物,从本处官司保申上司申部呈省。”元初,在灾荒之年或岁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官员“劝富者出粟以廪饥人”,亦或是地方政府在岁饥待赈不及的情况下,地方官员能够采取“先解粟富农,俟降以偿”的手段,以求达到“富者无废粟,饥者获全生”的效果。
然而此时地方官吏所施行的劝赈行为,仍然多是以其私人身份,来进行劝谕地方殷实之家捐献物资;其次,此时劝分之制实行的规模也小,仍然然属于个别的现象。而当灾荒迸发之际,在政府遇到储存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号召辖区内的殷实之家慷慨解囊,协助政府应对灾荒,元廷曾“命有司劝大家富民出所有,以佐之。”以此举来保障地方政府的赈灾措施,能够得到无效的贯彻落实。
“劝分”之制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是政府借助民间力量与社会财富,施行荒政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左传·闵公二十一年》中便曾记载:“务穑劝分”之语。经过历代政权的长时间的延续和发展,“劝分”之制也逐渐完善,成为各个政权较为常用的荒政举措。诸如国家设立奖励机制,进行劝谕官、民富有之家,以捐、借钱谷之多寡而给予奖赏。
如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八月,因湖南、江西地区发生旱灾,政府积极劝导当地的殷实、富有之家进行出钱赈济,而朝廷明确区分此类行为,属于“系敦尚义风,与进纳事体不同。”宋朝以后的各个政权,也开始普遍采用旌表制度,给予民间出资纳粮、积极参与赈济之人,以道德、名望上的表扬与奖励,“旌表其门”便是其中重要的表现方式。
如至正五年(1345)四月,汴梁、济南等地迸发灾荒,政府颁布诏令曰:富户出米五十石以上者,旌为“义士”,“庐州府张顺兴出米五百余石赈饥,旌表其门。”由于元代政府把义民旌表制度,广泛地用于灾荒赈济体系之中,政府因劝分而行旌表之制,将劝分之制与“义民旌表”制度相结合。
也有学者认为,“‘劝分’之制同‘入粟补官’之制相比,避免了政府因卖官鬻爵,而带来的官僚机构臃肿的局面,以及有些人‘始散财以得官,终聚财以剥民’的贪污之弊政。而从制度选择的角度来看,‘义民旌表’之制的实行,则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政府劝分政策以及相关官员的支持下,元代民间赈恤举措,也得以无效地开展。
元代地方官员在辖区遇到灾年之时,往往会进行劝谕富民捐出钱粮以赈济灾民。如至元年间,“抚州、进贤饥,告籴”,高安人熊师曾言道:“发粟八千石赈之,不受其直。”由此才使得灾荒区域的民众,得以顺利度过灾荒,保全性命。如上文中所说道,天历二年(1329),江浙行省的宁国路发生大旱,此次受灾的人口高达三十三万余众,而宁国路治下的宣城灾异情况尤为严重。
此时吴师道“摄县事,措置县政”,吴师道也曾在其文集中详细记录了此次与廉访使商议赈恤辖区内灾民之事。即在吴师道的掌管下当地政府利用民间富户捐赠钱谷,又上禀行省与都省拨发物资,通过民间社会财富与上级政府的钱粮援助,由此得以顺利度过此次灾荒。
由此可见,在地方发生灾荒之时,殷实富户在地方官员的劝谕之下,积极参与到政府的赈恤系统之中,地方政府亦通过此举措,才得以度过灾荒。在顺帝至正年间,卫辉路迸发灾荒,当地因为灾情严重,甚至于出现了“人相食”的惨剧,最初在地方富户的捐钱纳粮的协助下,地方政府才得以顺利度过灾荒。
元末分宜县迸发灾荒之际,当地政府也是在富户“相率出米以粜”的情况下,筹措物资以赈灾救民。诸如此类的案例,元代史籍中记载颇多,在此不再多做赘述。由上述诸多案例亦可见,地方政府通过实行“劝分”之策,将民间力量吸纳入政府的赈灾体系之中,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物资短缺的现象,而其收益效果,在施行的初期可见一斑。除此之外,地方精英群体积极参与到元朝的赈灾体系之内,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后)至元二年(1336)十二月,江州路诸县迸发饥荒,江州路总管王大中借贷富人的粮食,以赈恤贫民,“免富人杂徭以为息,约丰年还之,民不病饥”等等案例,数不胜数。但是地方官员在实行劝分之制的过程中,亦会遇到的困难就是,“豪家巨室,惟望凶年饥岁,闭粜图利”,不言而喻。
如遇饥荒之年,辖区内的豪家巨室只贪求“闭粜图利”的话,必然会致使灾区粮价腾踊,给政府的各项赈灾举措,带来诸多的不便元代政府积极施行“劝分”之策的过程中,往往会使之与“入粟补官”之制相结合,对民间殷实富足之家进行劝谕与鼓励,同时号召民间殷实富足之家为政府的赈恤举措出资出力,此举也成为了有元一代政府荒政举措中的重要手段。
如在灾荒以及岁欠之年,元廷针对地方的灾异情况制定了较为严密的申禀制度,即对于地方政府开启仓禀府库,发放地方官钱粮的这一措施,必须经过一整套较为繁杂程序——逐级申禀之制。地方政府在等到行省或都省办法赈粮的诏令传达之时,地方灾区之内有可能会出现“饥民已饿死过半”的现象,灾区的灾民无法得到及时、无效的救济。有元一代,行省以下的地方管民政府财权甚微,即便是路总管府在元朝的各项行政体制完善之后,也一直未曾掌握独立的赋税蠲免与开启官仓赈济灾民的权力。
由于开启地方仓禀府库发放官库钱粮以及蠲免地税等举措,均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地方政府每遇赈济救灾等事宜,则需要“必咨中书”,等待行省或都省的批示。元代行省以下的各级路府州县官员,一律都没开启本辖区内的仓禀府库,进行发放官钱粮进行赈济的权力,“如若矫制擅发,国有明禁。”
可见地方管民政府擅自开启仓廪府库赈济灾荒的举措,往往会被视为越权的行为。故而,在地方政府所采取的赈济举措之中,如若涉及到开启仓禀府库的赈灾事宜,均需由行省与都省的批准之后才能够得以实施。如至顺年间,江浙行省宁国路发生灾荒,江浙行省省臣派遣曹敏中前往灾区进行赈灾。
而曹敏中因为深知地方管民政府开仓赈济的程序过于繁杂,地方政府经常于灾荒之年,因为粮食等物资短缺而面临着荒政不举的局面。御史便提前向江浙行省省臣上言道:宁国县的常平仓、义仓等仓库中,定然没有足够的存粮,“非得官仓之粟不可”,其后,曹敏中在抵达宁国县之后,又利用当地的富户,“劝富者出粟以廪饥人”,最终实现了对宁国县的赈灾举措。
可见在岁饥待赈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往往会采取“先解粟富农,俟降以偿”的手段,凭仗此举措来取得灾民“无流离转徙之患”,以期政府的救荒举措,能够取得“遇灾伤缺食劝率富有之家,协同周济困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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