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淤泥遗撒路面致使骑车者摔伤致残 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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淤泥遗撒路面致使骑车者摔伤致残 济南中院:施工单位和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某街道办均需担责

作者:刘俊杰 齐晓

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路行驶时,因该路段施工,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与

经鉴定,秋某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养分期限为60日,后续医治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1万元至1.2万元,后续医治取内固定期间的误工期限为30日,护理时间为15日。某公司承包了小清河防洪综合管理工程某标段,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从某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上;某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形成路面泥泞。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某街道办具有担任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泞,形成秋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缘由,某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为直接侵权人,该当承担侵权责任。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该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留意义务,其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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