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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都要查!银保监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自查整改工作:拉网式排查十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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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险企高参

  自2023年4月3日起,各保险机构就互联网营销宣传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互联网营销保险乱象迎监管管理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3年4月3日起,各保险机构就互联网营销宣传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实现了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保险机构方面,要求各级机构自查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销售人员方面,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对于互联网营销保险乱象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压实保险机构管控主体责任,防止销售误导,规范市场次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从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

落实授权、内部备案、检测等流程机制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实现了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法人机构为责任主体,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检视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通知》要求,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

1、能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分支机构能否全面落实保险法人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

  2、能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教授权制度机制;

  3、能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

4、能否建立互联网营销宣传内部备案审查制度,能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

  5、能否建立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检测机制,能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测管理;

6、能否统一制造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供销售人员发布使用,能否明令禁止销售人员擅自宣发未经机构统一制造的宣发材料。

遏制销售人员自媒体不实等

自查整改为期三个月

《通知》要求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其中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 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快手视频、微博帖子、 小红书笔记、今日头条帖子等。

  具体来看,十类违规行为包括:

自行编发涉及保险产品引见、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发布或转载的内容未经机构统一制造;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发布展现公司抽象引见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等内容;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或发布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商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内容;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相混淆的描述;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抽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减员广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减员的内容;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征询答疑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除自媒体平台外,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

  《通知》要求,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一是即查即纠,保险机构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宣传行为,立即制止纠正; 二是落实责任追查,对形成严重后果、危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处分处罚,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约束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合规培训和定期检查监督。

前两项工作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后一项工作应抓紧立项推进。同时要求,全面总结自查整改情况,构成专项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部门。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监管指点。应切实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指点,可根据本通知进一步细化构成辖区工作方案,可结合日常监管及保险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各银保监局应于 2023年7月 31 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辖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情况的汇总报告。

互联网营销保险乱象频发

建立健全规则体系刻不容缓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营销乱象频繁在自媒体上迸发

宁夏、天津银保监分局在发布的防备非法“代理退保”风险、各系列消费风险提示中,均提及了自媒体中虚假宣传的乱象。

  自媒体发布信息也因而遭到严监管。开年以来,监管共发布了5张涉及朋友圈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的罚单,共计罚款2.5万元。

今年2月,上海消保委指出互联网保险产品“低进高出”问题。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从保险市场看,互联网保险因成本和售价低、高效快捷得到消费者欢迎,也是保险产品迭代升级的次要趋势之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相婚配的产品设计、营销、理赔规则体系刻不容缓。

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规则体系,让互联网保险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对新冠隔离险产品营销和理赔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险公司开展专项调查,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工作正是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乱象进行一次彻头彻尾的自查整改,相信互联网保险产品相婚配的产品设计、营销、理赔规则体系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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