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
该当该当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当件不归本院管辖,该当该当反复该当该当该当准绳次序精确,争议不大,因而,目前并无必要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等。
二、关于当事人能否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上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议的,该当该当方式,因而,人民处理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客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准绳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综上,您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指点全国恪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研究处理方案,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
感激关怀和支持。
2019年7月22日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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