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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准绳的派生准绳:反复保险的分摊准绳与代位追偿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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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复保险的分摊准绳

假如投保人为了同一个目的,给同一个物品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投保的总保额高于这个物品本身价值。当发生同一个保险事故时,该如何贯彻损失补偿准绳?针对这样的反复保险问题,损失补偿准绳派生了一个准绳,叫反复保险的分摊准绳

1、什么是反复保险的分摊准绳

反复保险的分摊是指在反复保险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分摊准绳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2、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次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

保险人承保比例=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额=实际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比如:

某人先后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基本相同。甲公司保险金额5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4万元,丙公司保险金额6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投保人家庭发生火灾,形成财产损失3万元。各公司的赔偿责任分别为:

甲公司:3×5÷(5+4+6)=1万

乙公司:3×4÷(5+4+6)=0.8万

丙公司:3×6÷(5+4+6)=1.2万

第二种,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以赔偿限额为基石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保险人各自赔偿的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额=保险财产损失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按这种方式,上例中,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分别为:

甲公司:3×3÷(3+3+3)=1万

乙公司:3×3÷(3+3+3)=1万

丙公司:3×3÷(3+3+3)=1万

第三种,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担任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要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本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上例中,三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是:

甲公司:3万元

乙公司:0

丙公司:0

我国《保险法》对反复保险赔款的分摊方式明确规定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二、代位追偿准绳

发生保险事故后,假如被保险人同时向保险人和第三责任方索赔,很可能因为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这样就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准绳因而,为了确保损失补偿准绳的贯彻执行,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损失补偿准绳又派生出了代位追偿准绳,作为补充。

1、什么是代位追偿准绳

代位追偿准绳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形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准绳次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就是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形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保险人取得权利代位是有一定条件的:

第一,事故的缘由及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必须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依法被保险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如果没有第三者的存在,代位也就得到了基础。

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时间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即所谓“先赔后追”,追偿权是在保险人领取赔偿金后自动转移的。

(2)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行使权利代位,也是有权益范围的。以他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超过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第3款)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权利代位不受妨碍)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依法取得;

第二种,商定方式,即经过被保险人的确认,保险人才能取得该权利。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采用法定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权利代位是保险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而,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和损害保险人行使这项权利。对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而且,“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61条)。但是,保险人可以放弃行使权利代位。即保险人为满足投保的需要,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放弃权利代位权。

(4)代位追偿的对象

对保险标的负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为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第三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一般国家的保险立法及惯例要求,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或雇员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但对被保险人的近亲属、雇员故意行为形成的损失,仍行使代位追偿权。

3、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人在履行了补偿责任后(全额赔偿后),便拥有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1)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不同,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领取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所以通常保险人在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2)物上代为权的取得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情愿将保险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接受之前可随时撤销),就不得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赔偿金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因而,委付是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所以,委付成立之后,保险人对第三者追回的利益,超过保险赔偿的部分,也归保险人所有,与此相对应,如果保险标的上还有尚需履行的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

委付与一般的权利代位的区别在于,委付是权利与义务的全部转移,而权利代位则仅仅是权利的转移。

在保险委付中,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的残余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因而产生的一切义务。比如,撞沉保险推定全损办理委付后,保险人有义务将其托离航道,以保持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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