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且肇事逃逸,受损车主如何挽回损失,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受损车主可向本人赵洪彬法官审理的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朱某驾驶汽车途经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舒某碰撞,舒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事故给朱某形成车损1.5万元,本来车损应由舒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舒某逃逸后不断找不到人。
好在朱某为本人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朱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按合同商定向朱某赔付了全部车损1.5万元,并按规定朱某向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上述已获得赔付款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舒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朱某依据保险合同,向本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赔偿案涉车辆损失后,获得代位追偿权,该保险公司据此要求舒某赔付其已赔偿的车辆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形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日常生活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负有责任,逃逸或拒不履行所担任任时,被保险人可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付后,己方保险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既无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省去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等成本,无效降低损失,维护各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形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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