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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宋|北宋的“盗贼重法”,一场事与愿违的法治“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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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号称“事无大小,一听于法”,其法律制度的完备和详尽在历史上几乎很少有哪个朝代能出其右,在以“常经”《宋刑统》为四梁八柱的基础之外,各类带有法律属性的诏敕作为添砖加瓦式的无效补充,共同组成了有宋一代整个法律体系。

在历史上宋朝有皇帝与文人士大夫共治天下的传统,这是宋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如此健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在调理皇权与士大夫治权的关系中,法律是必不可少的途径,故宋人有“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之说。而在这些煌煌巨制的法律制度中,北宋时期“盗贼重法”这一特殊的法律设计似乎与宋朝的气质略有冲突,而且一度被奉为圭臬,即便在新党与旧党之间党争白热化的时期,两党之间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中,均奇怪地在这一点上构成了一致的默契,从不因为政见之争而废除这一实施效果并不好的法律制度,可谓是一个极为特殊的个例。

迷思:无法的出发点,“盗贼重法”衰亡背后的制度惯性

从历史上来看,盗贼这个问题并不鲜见,战国时期李悝在《法经》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历代统治者对此几乎都是采取严刑峻法予以从重打击。

同理,北宋时期,在太平盛世的幻象之下,“盗贼”问题不断是最高统治者的心腹大患。而面对这样的局面,北宋统治者毫无例外地选择了重法这样一种制度遗产,而北宋时期一贯秉承着“宽典待吏、重法治民”的法治逻辑,两者之间对比之下使 “盗贼重法”这种法治现象更显得格外触目。

刚开国之初,天下初定之后为了稳定政权,宋太祖曾多次轻刑减罪,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次序的好转。而宋朝建立的经历决定了宋太祖在对防备政权旁落上处心积虑处处设防,采取了一系列诸如杯酒释兵权等预防措施之外,更是创造性地将“失职犷悍之徒”收编在军队之中这样的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盗贼这样一个群体的产生。但随着北宋进入中期之后,此起彼伏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作为社会稳定减震器的军队收编这一做法已经与最后的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其负面效应越发显现,到了仁宗时期,盗贼蜂起的局面迫使统治阶层不得不采纳“盗贼重法”这样一个法治工具,从而进入了层层加码的重法时期。

嘉祐六年(1061),仁宗“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从此在这样的思路下更是愈演愈烈,后继的英宗、神宗、哲宗乃至徽宗不断都延续着这样的治本之策,前后将近半个世纪,直到大观元年(1107)才不得不“罢重法”。《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着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虏掠

这种“盗贼重法”的制度沿革,伴随着北宋从中期走向最初的灭亡前夕。而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其严苛程度比此前历代更甚,而且制度体系更为完备,从“重法之罪”、“重法之人”、“重法之地”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之中越来越呈现出扩大化的倾向,并强化了牵连夷族、法外酷刑等各种非正常法治手段的运用,比如刺配之外还一度首创了活钉之刑,恢复商纣时期的醢刑、汉景帝时期废除的磔刑不断凌迟之刑等,同时恢复了夷族之刑罪及罪犯亲族等。同时,为了强化重法的威慑性,更是加强了地方官吏在执行这一重法上的奖惩措施,同时实行告赏制,等等这样一系列的“组合拳”可谓三百六十度无死角,但即便如此,这种恐怖性的法治手段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法律效果,

究其本源,这样的严苛的法治手段归根结底只是一种绝境之下的徒劳的无法挣扎,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盗贼重法”的法治思维是一种偏颇的畸形的治本之策,在历史上来看其失败是注定了。这种法治手段只能是“看上去很美”,从北宋的实践来看,无疑是提供了一个新的例证,虽然北宋统治阶层并非完全不分对错地全盘移植此前的制度成果,但这种建立在制度惯性基础至上的“拿来主义”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难以彻底处理面临的诸多复杂多维的现实矛盾,从而最终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死局:错位的落脚点,“盗贼重法”失灵背后的制度窘境

儒家经典《周礼》中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样的法治思维,这种总结确实体现了一种朴素的哲学智慧,北宋的“盗贼重法”制度其内在的法理基础也正是基于此。

制度的生命力绝非仅仅是写在纸上那么简单,在实施中更得益于全体的社会环境,否则只能会适得其反。从北宋实施这样制度的成效来看,即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很快就在坚硬的现实面前接连碰壁,其边际效应的衰减越来越呈加速之势,以致到最初不得不自我纠偏,自行废除这样重法,这一法律制度以彻底破产也告终。

司马迁说过:“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但畸重之法往往适得其反,虽然在后期北宋朝廷对饥民为盗者采取了免除死刑这样的宽大措施,但这样的制度救济缓冲作用十分无限,直至后来“贼益逞,重法地分尤甚”,压力越大,反弹越烈,这一制度塌方在北宋中后期的政治大局势下是不可避免的死局。

从“盗贼重法”本身来看,执行成本越来越高难以真正执行到位,此外这一措施的扩大化比如重赏告奸等带来的诬告谋利等,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冤狱横生的负面影响,拾的局面,四处冒火八处冒烟,不只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而且由于官吏克扣军饷等导致的“军贼”暴动也逐步增多,这样的局面交错在一起更是让统治阶层骑虎难下不得不一再加重刑罚,最终导致了“盗贼重法”制度的彻底崩盘。

其实随着这种过度依赖严刑峻法而维持的脆弱平衡,只能是一种杀鸡取卵治本之策。放在北宋中后期的政治社会环境中来看,这样的一种制度的落脚点是错位的,由此注定了这种制度必将在实践中落空。就此时的北宋政权而言,王安石变法已经带来了短暂的回光返照,但猛药去疴的变法之举很快在保守派的卷土重来中将其所取得的成果很快消耗的荡然无存,尔后在反反复复的党争之中使北宋政权在内耗中愈加虚弱,而与此同时,外面强敌环伺,北宋政权在与外地辽、西夏、金等政权的争斗中总是处于下风,为了苟且偷安稳定政权不得不采取以巨额岁币换取暂时平安,而沉重的经济负担只能转嫁到百姓头上。此外,北宋不断悬而未决的“冗官、冗费、冗饷”问题也日渐突出。

这样的内忧外患形成的严重的政治社会危机更是一个系统性问题,而“盗贼”蜂起的现象绝非这个系统问题的次要方面,但处理这个问题对北宋统治阶层来说相对难度较小,于是借“盗贼重法”作为突破口是情有可原的,但这只能是一时的应急之举。而北宋统治阶层在这种政策取得即期效应之后,没有及时转换思路,从真正的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处理好这个系统问题的次要方面,反而“好了伤疤忘了疼”,偏安一隅,以“鸵鸟心态”去对待真正的外敌环伺这样不断恶化的局面,这种不思进取的政策取向最终给本人挖下了更大更深的坑,直至最初导致了政权的“雪崩”。

而对这样的“盗贼重法”制度,其实当时的一些有识之士也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比如仁宗时刘敞在《患盗论》指出:

衣食不足,盗之源也;政赋不均,盗之源也;教化不修,盗之源也。一源慢,则探囊发箧而为盗矣;二源慢,则操兵刃劫良民而为盗矣;三源慢,则攻城邑略百姓而为盗矣。此所谓盗有源也。丰世无盗者,足也;治世无贼者,均也;化世无乱者,顺也。今不务衣食而务无盗贼,是止水而不塞源也;不务化盗而务禁盗,是纵焚而救以升龠也。

北宋统治阶层的政治短视,注定了北宋“盗贼重法”的制度窘境是一个无解的死局,不能在对外政策上取得平等权,就必然会陷入对内进一步盘剥以求苟延残喘。而这样失衡的总体政策必然又会使盗贼现象在极限施压下“野火烧不尽”,从而不只达不到“弥盗根源”的预期目标,反而越治越乱积重难返。

北宋一朝的“盗贼重法”制度的失败和破产,是一种早就写好的结局。妄图以掩耳盗铃的制度设计去从根本上处理日益严重的系统性危机,只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鼠目寸光之举,看似完满的政策制度不只于事无补,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从而为北宋政权的覆灭“自投罗网”,这是一种深刻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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