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的“逃人”是指为满洲贵族奴役的汉族奴隶。清太祖努尔哈赤与明王朝战事频繁。每每把从战场上虏获的士兵和抢掠来的民众赐予将领作为奴隶。
努尔哈赤
这些奴隶必须为八旗贵族耕种田地、牧马参战。承担一切内外的艰辛劳作。他们毫无人身自在,更是时时遭到本身的利益,假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反抗。努尔哈赤于天命十一年制定的“逃人法”即是这样的一项单行法律。“逃人法”规定初次逃亡者鞭一百,脸上刺字,多次逃亡者(各时期次数不定)处以死刑。该法施行后又多次修改。甚至还规定窝藏逃人的罪主也得处以死刑。其妻子家产全部籍没。
皇太极入关之前曾“……共俘人畜九十二万三百
皇太极
当时一部分汉官认为“逃人法”处罪太重。为此,专事缉捕逃人的兵部督捕右侍郎魏琯于顺治十一年正月上奏《谏籍没逃窝疏》。得到朝廷的批准,对窝逃罪主的处理“改斩为流,免籍没。”
同年六月,魏琯再次上疏。请皇帝格外施恩,让那些“窝主已故”的妻儿老小免予流放。顺治认为这些奴隶是“先朝将士血战所得”。认为魏琯这些做的目的是偏私市恩。下令议政王大臣对魏琯“从重议处”。郑亲王济尔哈朗等人议论魏琯的罪行,一年之中,逃人多达几万,抓到的不到几千人。是为了让“满洲家人(奴隶)尽数逃散”。拟判魏琯绞刑。顺治下旨说:“本当重处,姑从宽宥。”命降三级调用。后又以魏琯阻止判处德州知县佟昌年失察窝逃罪被夺职流徒。发戍盛京。不久即在戍地病郁而死。听说他儿子魏子京跟着着他到戍地待候他。魏琯死后,因贫困无着,儿子只得“号哭乞棺”。有个好心的棺材铺主把棺材减价出售,才得以就地埋葬。
济尔哈朗
同期的李裀也是敢于直谏的官员。魏琯因对逃人法有异议而获罪时,他在兵部任议事中。顺治十一年,济尔哈朗为首的王公大臣提议,要将藏匿逃人的窝主发配给逃人本主充当奴隶。窝主的左右邻居罚处流徒。如果在逃送途中逃脱,押送的差役也得罚处流徒。这样的苛严规定,顺治皇帝都觉得过分。下令重新再议。但王公大臣却坚持己见,仍依原议上报。李裀于顺治十二年正月上奏《谏逃东疏》。又称为“七可痛”书。
疏文指出“逃人法”是当今之时“害民最深”的律法。指出逃人法可为痛心者有七。
然立法过重,牵连太多,使海内无贫富良贱,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人情汹惧,有伤元气,可为痛心者一也。法立而犯者众,当思其何利於藏匿而愍不畏死。此必有居东人为奇货,挟以为囮。殷实破家,奴婢为祸,名义荡尽,可为痛心者二也。犯法不贷,牵引不原,即大逆不道,无以加此。破一家即耗一家之贡赋,杀一人即伤一人之培养。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今乃用逃人法戕贼之乎?可为痛心者三也。人情不甚相远,使其居身得所,何苦相率而逃,况至三万之多?其非尽怀乡土、念亲戚明矣。不思恩义维系,但欲穷其所往,法愈峻,逃愈多,可为痛心者四也。自逮捕起解,至提赴质审,道路驿骚,鸡犬不宁。无论其中冤陷实繁,而瓜蔓相寻,市鬻锒铛殆尽。日复一日,生齿雕残,谁复为皇上赤子?可为痛心者五也。又不特犯者为然,饥民流离,以讥察东人故,吏闭关,民扃户,无所投止。嗟此穷黎,朝廷方蠲租煮粥,衣而食之,奈何因逃人法迫而使毙?可为痛心者六也。妇女躅踯於郊原,老稚僵仆於沟壑。强无力者,犯霜露,冒雨雪,东西迫逐,势必铤而走险。今寇孽未靖,弹压不遑,本我赤子,乃驱之作贼乎?可为痛心者七也。
冒犯了天颜。顺治帝阅览之后先是留中不发。十余日后命大臣会议。严厉呵斥即对李裀定罪,但对照大清律条又没有刑律依据,只得上奏说:”虽于律无罪,然‘七可痛’情由可恶 ,当施死。”顺治皇帝看后,也知相去律法太远。又命复议。于是大臣复议,改为责杖四十,流徒宁古塔。最初免于杖责,流徒尚阳堡。一年后李裀贫病窘迫,死于戍地。
从这两件事来说,不只二位耿直的大臣被害,而且可以看到广大汉族奴隶的凄惨境地以及大量牵连的百姓。清朝统治一开始就陷民众于水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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