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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商品涉及两个罪,量刑相差5年!到底该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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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全国首例侵犯冰墩墩抽象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判决,想必大家对著作权保护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只会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还会成立刑事犯罪。

这其中有一种犯罪行为,有人认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有人认为最高只能判5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竟然能相差一倍!这就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争议?这种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定罪量刑?今天的小文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1、产生争议的缘由

我国《刑法》中涉及著作权的犯罪次要有两个,一个是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法定刑最高可以到10年有期徒刑;一个是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根据2007年4月5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单独实施“发行”,就可以构成《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所以“销售侵权复制品”其实也是发行的一种。既然销售也属于发行的一种,那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就能成立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

既然这样,刑法为什么还要规定第218条呢?既然规定了处罚较轻的第218条,还把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按照处罚较重的第217条处罚,是不是会形成不公平?

2、刑法中的发行是什么意思?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实际上,完全可以把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做出独立于《著作权法》的解释,不必与《著作权法》中的“发行”含义完全等同

你可能会问:同一个词,可以在不同法律中做不同的解释吗?答案首先是:可以。因为不同的法律,保护目的不同,要保护的内容也不同,所以对同一词完全可以做不同的解释。但是,这不意味着就可以不管不顾其他法律的规定随便解释了。

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该当遵照的一条准绳是:如果刑法中保护的某项权利不是自发构成的,而是由专门的法律赋予的,那么在刑法中解释这项权利时,就该当与赋予该权利的法律保持一致。著作权就属于这种情况。

著作权不同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不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自发构成的,而是国家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利益,根据本国的国情通过立法创设的产物。既然著作权是由著作权法赋权产生的,那么在解释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刑法条文时,就该当与《著作权法》对相同用语的定义保持一致。

接下来的问题是:保持一致必须是完全等同吗?并不是。根据上述理由,之所以要求在解释刑法条文时,与《著作权法》中相同的用语保持一致,是为了避免《刑法》对相关权利的保护范围超过《著作权法》赋权范围。所以,所谓的保持一致,实际上是相同用语在《刑法》中的含义不超过在《著作权法》中的含义。

也就是说,假设某个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在《著作权法》中涉及a1,a2,a3三种含义,《刑法》完全可以只把其中违法程度更高的a1作为A行为在刑法上的含义。所以,在刑法上,完全可以对第217条的“发行”作限制解释,使之窄于《著作权法》中的“发行”,仅包含《著作权法》中不法程度相对严重的“发行”。

至于《著作权法》中不法程度相对较轻的发行,则交由刑法第218条规制。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刑法》是分作两个罪名进行保护的,对于严重侵犯发行权的,按照处罚更重的第217条处理;对于侵犯发行权程度相对较轻的,按照处罚较轻的第218条处理。如此理解,既可以保持《刑法》与《著作权法》用语的一致性,又可以避免刑法第218条成为废条,还能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3、哪些销售应该定重罪?哪些销售应该定轻罪?

最初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发行才属于“不法程度相对严重”的发行?

有人根据“发行”在我国商定俗成的用法,认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应该理解为“首发”。也就是说,初次”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属于发行,适用刑法第217条;之后的销售行为,不再属于发行,而是属于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

司法实务中这样处理的也不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六朱建君侵犯著作权、罗明勇等13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人许可,复制教材并向下家进行初次销售的朱建君,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将从其处进货后,进行后续销售的罗明勇等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的确,日常生活中提到“发行”,一般指“首发”,比如歌手发行专辑指的就是首发。《现代汉语词典》对涉及作品“发行”的解释也是“发出……新出版的书刊、新制造的电影等,“新”体现了“首”发。但是考虑侵权行为的不法程度,不能仅仅从日常用语的角度出发,而是要从实质上考虑行为对著作权的侵害程度。

“首发”侵权产品,给著作权人形成从0到1的侵害,侵害程度自然严重;但由于发行的本质是向公众传播,所以除了“首发”,大规模的向公众传播也是不法程度比较严重的行为,因而,大规模销售的行为也该当认定为“发行”,适用途罚较重的第217条。相应地,传播速度较慢、传播范围较窄的“零售”行为,违法程度就相对较轻,适用第218条较为合适。

划重点

1.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都保护发行权,第217条处罚侵犯发行权比较严重的行为,第218条处罚侵犯发行权相对较轻的行为。

2.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如果是“首发”或者大规模销售,适用刑法第217条,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小规模零售,适用刑法第218条,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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