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束保成老師賜稿
原文載《中華文史論叢》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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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武選官住程差遣探析
文丨束保成
作者簡介:束保成(1990—),男,安徽寧國人,安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講師,研究方向宋史。
提要:住程差遣是宋代武選官除授的次要差遣類型,與短使相對。住程差遣的設立不僅保證了武選官對於差遣職事的需求,也使武選官在實際任職過程中積累行政經驗,對於素質的提升有很大幫助作用。故而在磨勘考任中對住程提出了嚴格要求。從住程差遣性質上看,宋代武選官的職能已超出單純武將的範疇,因而,住程研究不僅對宋代武官制度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更是探尋宋代武臣管理乃至地方集權發展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宋代;武選官;住程差遣;磨勘;管理
宋代“武功”一向為後世詬病,很大程度上與“重文抑武”的國策有關,然縱觀兩宋所處歷史環境,對於“武治”宋人無法從根本上放棄,“武治”上的發展也是兩宋得以享國三百餘年的重要基礎,宋人亦多有“文武之道,不可偏廢”的言論。[1]宋代 “武治”一方面體現在野廷對武臣的日常管理上,但值得留意的是,宋代武選官與前代不同,唐末諸司使副與使臣初期次要作為“內職”而存在,但隨着政治環境變化和使職制度的不斷發展,原先本屬內職的諸司使副與使臣逐漸作為皇帝“欽差”出使地方,經過北宋前期的發展,諸司使副官與職逐漸分離,同時三班使臣體系不斷完善,橫班、諸司使副與三班使臣共同構成宋代武選官體系。[2]
總體來看,宋代武選官不同於唐前期府兵體制下的單純武將,這一點從武選官日常職事差遣中尤能體現,宋代武選官差遣類型以“短使”與“住程”為主,相較而言,學界對“短使”的研究已基本成熟。[3]而對於“住程”的研究,早前學者多局限於時間層面,[4]后幸有趙冬梅先生在探討北宋武選官制度時,對住程差遣的含義、分類,以及武選官注授差遣的過程方式等作了較為深入地探討,[5]彌補了當前研究的不足,然仍有一些具體問題有待解決,如有關住程差遣的內容含義,以及宋代武選官磨勘考任中的住程問題尚有值得進一步探討的餘地。故筆者不揣淺陋,試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抛磚引玉,以俟博識。
一、住程差遣的定義
住程差遣是宋代武選官除授正式差遣的稱呼術語,與短使相對。二者是武選官仕官歷程中的次要考核內容。趙先生指出:“武選官按職位的任期區分,有短使,有住程。……住程指有固定任期的所有職位。”[6]筆者認為,探討武選官住程差遣首先需剖析“住程”一詞本身的含義,其中“住”為停止之意,而“程”在宋代則有“驛程”、“程限”之用。[7]除了計算驛站間的里程外,也可指官員赴任或辦差路途上耗費的時間。如紹興八年(1138)規定:“今後命官依法差出,計往回七十程以上,除程限一月,過限月日不理為考任。其七十程以下,依見行法。”[8]由此可見,“程”在宋代除了計算里程外,也有時間、期限之意,以“住程”而論,則體現在任期上。
因而,住程差遣的含義大致應為武選官駐往某處,並有規定任期的職務,其中又包含地域性和時間性兩種概念。如“諸部送罪人及家屬,皆給緣路口劵,三歲以下不給。所過倉、驛即時勘支,不得責寫文旁。有故住程者,亦給”。[9]此處“住程”即有暫時停留某處之意。又如“諸移鄉人在道聞祖父母、父母喪,及隨里手屬有疾或死若產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給住程假”。[10]此處又含有一定的時間性。
從宋代武選官差遣層次上看,住程差遣是繼短使之後更高一級的差遣類型。通常任短使者主要為在院、部公參後初次注授住程差遣或是注授下一任住程差遣前的武選官。原則上說,凡注授住程差遣者均是之前短使差事完成後,並達到短使與住程之間的規定時間,方能獲得注授住程差遣的資格。
關於短使曆過多長時間纔可注授住程差遣兩宋曾有不同規定。天聖三年(1025)規定短使“候及半年以上,即依資次與住程差遣”。[11]元符三年(1100)又定:“在部人合應副短使一年以上,無闕方許收入住程。”[12]以此延長了半年時限。乾道四年(1168)詔令:“小使臣、校尉在福建、湖南路替回參選之人,並依內地差撥短使滿一季住程,特與減作兩個月收入住程。”[13]其中雖有特殊照顧之意,但為後來再次縮短短使收入住程的時間奠定了基礎。嘉定五年(1212)即將“使臣常程短使,舊法參部三月收入住程”一併縮短為一個月,以解決留滯問題。[14]此後短使滿一月即可注授住程差遣。
關於宋代武選官住程差遣的類型,趙先生認為:“住程包括監當管庫、巡檢、都監、邊防統兵官、部分知州軍、以及地方客省閤門職位,低級指使。”[15]以上屬於較尋常的住程差遣,此外還有以下幾類:
1. 押綱運。兩宋以來押綱運雖是最尋常的短使類型,但並不是所有的押綱運都屬於短使,元祐元年(1086)右司諫王覿上言:“臣愚以謂軍大將等合勾當綱運內,擇其可以令近下使臣管勾者,或理住程,或當短使。”[16]其中明確提出了綱運可屬短使也可屬於住程。《吏部條法》也規定:“諸副尉押住程綱而改轉使臣者,雖不到部,自授告日,與理為資任。”[17]也明確提出“住程綱”的概念。
2.寄班祗候可理為住程資任。如紹興八年都省劄子稱:“忠訓郎寄班祗候胡師文狀,自充寄班祗候,至今滿十年。乞理為住程資任一次。”[18]
3.使臣差往諸處幹辦香火之類也可理為住程。如嘉定九年敕:“吏部狀,竊見諸處所差香火,或幹辦,或守影堂使臣,有二年為任者,有三年為任者,有四年為任者,並以二年理為住程。”[19]
4.宗室、添差、歸順人等許用不釐務差遣理作住程。南宋規定:“應宗室並戚里添差,歸順、歸正、歸附、歸明、歸朝人,許用不釐務理作住程。內宗室許用嶽廟理作住程。”[20]
5.宰執、臺諫子孫或女夫,如為通過呈試的大、小使臣,所差嶽廟可理為住程。呈試是宋代武臣初出官時必須參加的考試(免試人除外),其規定:“使臣係宰執、臺諫子孫、女夫,因恩數得旨差嶽廟者,如係呈試中人,即合與收使住程差遣。若未經試中,止照已得恩數,將該差劄子就差理年施行。其住程,却合將試中後考第,理作住程施行。”[21]因而,對於宰執、臺諫子孫或女夫任大小使臣者只要在通過呈試後,所差嶽廟年月纔理為實歷住程年月。如沒有通過呈試,則不理為實歷住程年月。
以上所載均是“理為住程”的差遣類型,與巡檢、都監等正式住程差遣不同。一方面,此種做法不僅可使充任此類職務的武選官可以順利進行磨勘考任,同時也是對其任職年月的肯定。另一方面,“理為住程”的出現體現了住程的“資序化”,住程是短使之上更高一級的差遣類型,住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使得住程成為武選官日常升遷過程中的一項資格。
二、武選官磨勘考任中的住程要求
(一)住程的一般規定
自北宋咸平年間罷三年郊祀轉官升遷法後,磨勘法逐漸成為宋代官員升遷轉官最次要的方法,其中三班使臣磨勘制度始於咸平四年(1001)頒佈的三班使臣磨勘年限規定,詔曰:
三班院使臣應經磨勘已轉班行者,改轉後七周年再與磨勘。其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職若補班行及四年以上,借職三年以上者,並依例與磨勘。所有曾經磨勘轉不得者,候住程一次迴,起自磨勘日後及三年以上,再與磨勘。後亦依例七周年,更與磨勘。所有已經磨勘不轉者,及得指揮更一次差遣者,並三年後更與磨勘。若更不轉者,即候三年後更與磨勘。所有元得指揮依例差遣者,即七年後更與磨勘。[22]
規定三班借職三年、三班奉職至供奉官補班行者待及四年以上可予磨勘轉官,而在此詔令頒佈之前沒有成功進行磨勘的三班使臣,需一任住程差遣並待及三年以上纔准予磨勘,其中對住程作了明確要求。並且詔令中也規定了初次磨勘後的三班使臣七年後再進行下一次磨勘。此詔令的頒佈初步奠定了宋代使臣磨勘轉官的基礎。
元祐元年吏部上言:“欲將初該磨勘使臣,經一處住程差遣,但及二年,不以犯衝差替,並許磨勘內合展降者從本條。”[23]再次規定使臣初次磨勘時需歷過一任住程差遣,同時在任贰年內不犯罪的情況下,纔可進行初次磨勘。
此後,兩宋武選官在初次磨勘時對於實歷住程的要求逐漸成為一項硬性規定,如紹興四年川陝荊襄都督府曾言:“本府合干官屬等,已有指揮並理資任,通理在職年限月日、住程磨勘年月,事畢發歸元處。”[24]指明都督府屬官理資任時,不僅需通理在職年月,也要計算住程年月,二者缺一不可。
由此可見,自使臣磨勘法確立後,宋代武選官磨勘轉官即是以階官的常程磨勘年限和實歷住程差遣年月綜合考量決定,同時滿足纔可磨勘。如小使臣“雖於校尉上理年已滿,住程未及,或住程已及,年限未滿,自不該磨勘”。[25]
同時朝廷對於進納出身的小使臣,磨勘要求更為苛刻,南宋規定:
諸進納人,……其磨勘自參部後,承信郎四年,承節郎以上伍年,各經住程幹辦叁年以上,有上項官贰員保舉,許磨勘。[26]
進納出身的小使臣其磨勘的常程年限及住程年限均延長一年,同時還添加了舉主的要求,由此朝廷規定磨勘時需舉主之人,須磨勘年限、住程年限及舉主員數三者同時滿足方可進行磨勘。
總之,住程在宋代武選官磨勘考任中意義严重,無論大使臣小使臣乃至校尉,在初次磨勘時都有住程年限的要求,《吏部條法》對此有詳細記載:
一、奏補致仕恩澤……招軍及格除授進義校尉或進武校尉者,初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住程到任二年;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不用住程。若進義校尉或進武校尉為進納出身者,初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六年,住程到任三年,並舉主二員;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不用住程。
二、奏補致仕恩澤……招軍及格除授承信郎者,初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三年,住程到任二年;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不用住程。若承信郎為進納出身者,初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四年,住程到任三年,並舉主二員;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不用住程。
三、奏補致仕恩澤……招軍及格除授承節郎至從義郎者,初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四年,住程到任二年;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不用住程。若承節郎至從義郎為進納出身人,初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住程三年,並舉主二員;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需五年,不用住程。[27]
另修武郎以上大使臣磨勘規定如下:
應修武郎以上至武德大夫初該磨勘人,依條自參部後理五年,內住程二年,按察官舉主壹員,方許磨勘。如無舉主,添展二年,合候七年,內住程二年,與磨勘。若再該磨勘,自該滿日起理,合理五年。不用住程,亦許磨勘。[28]
由此得出以下結論:
一、自校尉至使臣,只在初次磨勘時有住程年限的規定,再次磨勘時沒有住程年限的要求,只以常程磨勘年限計算。不僅降低了武選官日後轉官的難度,也加快其升遷的速度。
二、除進納人外,自進義校尉至大使臣初次磨勘時所需住程年限均為二年,《吏部條法》有記:“住程謂有差遣到任至任滿日成貳考,如前任不滿,許將次任到任後月日通理,及貳年與磨勘。”[29]按宋制一年為一考計:住程二年即二考,三年即三考,且正常情況下住程的考數可於次任通理。對於武選官住程的考課,類似於選人在循資或改官過程中對於考數的要求,但與選人改官需三任六考(迪功郎需七考)及五員舉主相比,南宋武選官磨勘所需的住程年限或考數要少很多。
同時,南宋武選官外任差遣大多以二年為一任,如乾道二年權吏部侍郎陳天麟言:“照得選人係三年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30]並且,武選官二年住程同文臣一樣也有二年成資的含義,如南宋即有“諸小使臣闕並二年成資替”[31]的規定。因而,南宋武選官授住程差遣二年即可成資的規定加快了住程職任上武選官的流動速度,這與南宋中下層武選官數量龐大、員多闕少有關。故理論上說,南宋武選官(非進納人等)在初次磨勘時,只需任住程差遣二年滿二考,同時常程磨勘年限足日,另大使臣再加一員按察官舉主即可進行磨勘轉官。
三、使臣磨勘的要求呈降低趨勢。大中祥符五年(1012)詔三班院:“應使臣內有七人已上同罪奏舉者,並令磨勘引見。”[32]提出小使臣磨勘需有七名舉主。但在南宋武選官的磨勘規定中僅大使臣和進納出身人在初次磨勘時有舉次要求,從中可見南宋不僅對於小使臣的磨勘要求較之北宋有所降低,並且南宋大使臣在初次磨勘時也只需一員舉主即可磨勘,按規定此舉主應為“知州、本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及侍御史以上,或省府按察提舉官”。[33]表明大使臣作為宋代中層武選官,添加一員舉主以顯慎重之意。
四、南宋除進納人外,承信郎初次磨勘需常程三年,承節郎至從義郎初次磨勘需常程四年,與咸平年間三班使臣磨勘年限相比沒有發生變化。修武郎至武德大夫初次磨勘需常程五年,雖逐級遞增,但再次磨勘時常程年限均為五年,與咸平時相比減少了二年。然仁宗時使臣的磨勘年限就發生過兩次改變,《長編》記載:“初,三班使臣七年乃磨勘,李迪初入相,奏減二年。”[34]以及《宋會要輯稿》記載:“慶曆三年(1043)七月,陝西宣撫使韓琦、范仲淹言:‘陝西、河東沿邊州軍及城寨主兵武臣例皆五年磨勘。’”[35]由此可見,南宋武選官再次磨勘需常程五年實則沿襲景祐年間的規定,並非到南宋時纔發生改變。
簡而言之,南宋武選官磨勘與北宋相比降低了舉次要求,但對於住程的要求依然沒有改變。
(二)特殊情況下的住程規定
除上文論述的一些可以理為住程的情況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諸勛戚臣僚宅指使,初該磨勘未經住程人,於磨勘年限外,更展貳年,許磨勘。三后之家不用此令”。[36]延長二年磨勘作為替代二年住程之意。
此外,南宋敘復的小使臣需經住程到任一年後纔可進行磨勘。[37]不僅體現了朝廷對於武選官住程差遣的重視,對有過犯武選官的住程則更為關注。
再者,宋代有文武换資的情況,通常武選官可以參加鎖廳試换取文資,然文武本質的不同,即便通過鎖廳試後,原先武官上的考第一般情況下不能對等通計於换資後的文官考任中,如南宋規定:“應元係武臣,因鎖應及第,後試换文資者,歷任資序,並許兩考當一考,零考不使。”[38]同時,武選官在參加鎖廳試時處於離職狀態,故凡參加鎖廳試的月日通常不計入住程任期內,以下即有兩件案例:
淳熙十一年(1184)十月六日敕:吏部狀,保義郎監潭州南嶽廟趙彥越乞磨勘。係再經磨勘,合理伍年。緣今任請假,赴轉運司鎖應計叁拾日,從鎖應條法合行除豁不理磨勘。本部照得,係再經磨勘,止用常程年限,即非用住程月日,難以一概除豁,今指定欲將再經磨勘不用住程之人,與理作常程年限收使磨勘。
淳熙十二年七月十九日敕:吏部狀,承信郎前添差監夔州在城清酒務趙彥適乞磨勘。本部勘會,從條合理叁年,自就差給降付身日理,當參部年限住程應格,方許磨勘。照得本人第貳考印紙內請假一項,批稱赴夔州路轉運司鎖試,即不批赴試還任月日。取到進奏院狀,稱運司在本州置司鎖試叁日,從條鎖應月日不理磨勘。緣所任係添差不釐務,別無職事。今指定本人所用住程,即非任監當巡檢等差遣,當來赴試即不出州界,欲理為在任月日放行磨勘。[39]
上述兩件案例均體現了小使臣因參加鎖廳試而在磨勘時遇到的一些阻礙,但不同的是:前者趙彥越武階為保義郎,為再次磨勘之人,按上文所載南宋武選官磨勘規定:承節郎至從義郎再次磨勘時,需常程年限五年,不用住程。即不破考任,只依常程年限磨勘即可。而後者趙彥適武階為承信郎,且為初次磨勘之人,按承信郎磨勘年限規定:非進納出身承信郎,初次磨勘需常程三年,並要住程二年,以後只需常程五年。所以與趙彥越不同的是趙彥適有明確的住程要求,但趙彥適乃添差不釐務之人,不掌職事,加之其路轉運司又於本州開考,即便參加鎖試也沒有出其任所範圍,因而朝廷通過考量後最終也予以放行通過。此後朝廷規定:“應使臣陳乞磨勘,如有應舉,或宗室鎖應人,所用住程,合與住程赴試月日磨勘。如不出州界人,不在除豁之限。”[40]
(三)住程年限的考核
北宋以來朝廷對於武選官住程年月的要求非常嚴格,如新帝登基時,通常會恩例百官升轉官階,名為“覃恩”。但在遇覃恩改轉官階的過程中,因武選官不同階層有不同轉官格法,所以改轉起來並不是一蹴而就,如紹熙二年(1191)權考功郎官陳士楚上言:
進武校尉在職任人,去歲該遇登極覃恩,合循一資,改轉承信郎。緣在法不是軍功、捕盜上用恩賞改轉,其校尉上歷過年月不許於承信郎上收使,所以似此之人不即陳乞覃恩循資。先用實歷住程年月並理當公據,湊滿五年,陳乞磨勘改轉承信郎,俟後却用覃恩轉承節郎,可以不壞校尉上所歷年月,本部未敢放行。乞指揮,應進武校尉在職任人該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恩,並合用覃恩改承信郎,却將二月四日以後歷過校尉月日,與作承信郎參選月日起理,如此則不容僥倖,亦不使有觖望。[41]
吏部官員討論後認為:
欲與量展半年為限,所有校尉實歷在今來展限應滿之前及二年六箇月以上,貼用理當湊滿年限之人,從條於校尉上先以放行磨勘。如在展限滿日之後,實歷不及二年六箇月之人,自不許放行磨勘。[42]
上述記載中進武校尉之所以不立刻陳乞覃恩循資,乃因南宋規定:
謂校尉上實及伍年,後因恩賞循轉承信郎以上,從條非次轉官,不隔磨勘。如校尉不及伍年,即自承信郎告下日起理,依初補使臣法,理叁年,住程貳年。……如因軍功捕盜,改轉承信郎,從條不隔校尉以前年月許通理磨勘。[43]
故一方面,淳熙十六年時本該覃恩轉承信郎的進武校尉因不是軍功捕盜改轉,故沒有不隔磨勘的優待;另一方面,這些進武校尉在校尉上實歷不足五年,按法即便是在改轉承信郎後,仍要依初補使臣法,需常程三年並住程二年。如此一來原先校尉上所歷常程年月和住程年月都將不再行用。因而,此類本該覃恩改轉承信郎的進武校尉就先將已滿二年的住程作為公據,再湊滿五年常程年限,以此滿足進武校尉初次磨勘所需常程五年、住程二年的規定,可依常法改轉承信郎。再用覃恩從承信郎上循一資改轉承節郎,這樣也滿足了如“校尉上實及伍年,後因恩賞循轉承信郎以上,從條非次轉官,不隔磨勘”的要求,如此下來方可使進武校尉獲得最大的改轉收益。
針對上述狀況,陳士楚建議“却將二月四日以後歷過校尉月日,與作承信郎參選月日起理”即是進武校尉轉承信郎不隔磨勘之意。之後吏部規定意在表明覃恩改轉展限截止日之前,進武校尉如在校尉上實歷超過二年六箇月(即進武校尉常程磨勘年限五年的一半以上),可理作已滿五年之人,放行磨勘;如在二年六箇月已下,則不可理作已滿五年之人,不予放行磨勘,用類似“四捨五入”的辦法解決進武校尉不足五年常程年限的問題。
又如兩宋慶典之際通常會發佈磨勘減年的詔命,而這種詔命用於武選官身上又有相應的規定,如淳熙十三年吏部奏言:“欲將使臣校尉所得慶典減年,除住程應格外,並與對半收使,其佗恩賞不得援例。”[44]明確要求“住程應格”。如承節郎至從義郎初次磨勘時需常程四年、住程二年,如慶典規定可減二年磨勘,則只需再補足三年常程年限即可,但對住程二年的要求依然不變。
再者,宋代不同磨勘年限的官員磨勘時如需通理歷過年月,往往採用比折的辦法進行通計,但“所有磨勘并初該磨勘合要住程年限,更不比折”。[45]及《吏部條法》規定:“諸非泛補授使臣校尉,自補授日起理磨勘,以伍日當叁日。若折當及格,仍需曾經住程幹辦到任貳年,通理各及貳年者同。許磨勘。”[46]也對住程二年作了硬性要求。
總括前論,武選官磨勘過程中住程差遣的有無及年限的足否直接關係到武選官升遷的成敗。宋朝對於武選官住程的要求,一方面鍛煉了武選官的行政能力,另一方面也无效控制了武選官升遷轉官的速度,尤其是遷轉上層武選官,由此對於宋代“馭武之術”似可窺見一斑。
三、住程於宋代武官體制的意義
住程差遣的設立使得宋代的武官制度更顯複雜,但也更具靈活性,從住程差遣類型看,很多住程差遣屬於日常行政的範疇,因而一定意義上可認為宋代武選官與軍隊的聯繫不如前代緊密,宋代武選官與三衙軍職相互獨立,不再以統兵作戰為單一職能。從職事上說,宋代武選官所掌職事要比單純的武將更為廣泛,任職的領域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等多方面。某種層面上看,宋代武選官與京朝官乃至選人只是在文武屬性上有所不同,而在職任類型上却有許多共通之處,例如宋代縣尉不僅可由武選官充當,也可由選人充任。又如武選官住程差遣可分為監當和親民兩大資序,而文官的關升資序也是如此。
换言之,宋代官制下的武選官只是具有武人身份的命官而已。而武選官住程差遣的多樣性也使宋代武選官的目光不止停留於戰功上,日常行政亦可升遷轉官,一定程度上消磨了宋代武官的“武性”,此種做法不僅是宋代“文治”的一種體現,更是兩宋三百年來“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祖宗家法貫徹下的結果。
此外,住程差遣的設立也是對宋代武選官任職釐務的保證,雖然宋代官僚制度中無處不充斥着資格要求,但對於宋代以“資”至上的觀點也不能全盤否定,如宋代官員注授差遣時首先要考量官員的出身及年勞等因素,這也是對其行政能力的考量,武選官也是如此,《吏部條法》中規定使臣校尉初次磨勘時必須要有二年住程的考任,不及則不予磨勘。因而,住程也是宋代武選官磨勘時所需的一項資格,這種資格即是考任的年資,是在實際任職經歷中不斷積累而來,亦是行政能力的體現。
同時,南宋規定使臣、校尉初次磨勘時需二年住程,其考數比選人改官少很多,這與南宋使臣、校尉員數增長過快,員多闕少有關。兩宋以來使臣、校尉的除授途徑很多,蔭補、軍功、歸明人等均可除授使臣校尉,由此規定住程滿二年就可候替,加快了注闕的速度,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武選官待闕的壓力。
不可否認,住程差遣的實行一定意義上保證了大部分中下層武選官能夠做到官有所任、職有所掌,既保證了武選官自身可以獲得實際職任,不必空領階官俸祿,又對緩解朝廷壓力起到很好的幫助作用。更重要的是,獲得住程差遣的武選官可以在歷次任職中不斷積累行政經驗,提高本身素質,從而帶動整個宋代武選官的行政水平。
結 語
特殊的歷史環境培养了宋代特殊的武官制度,一方面,宋代次要軍事力量被地方牢牢掌控,都監、巡檢等地方統兵官次要由地方除授,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地方集權的發展。因而,出於地方集權和朝政穩定的需要,對於武選官住程差遣的考任較為嚴格。另一方面,住程差遣固然對宋代武選官綜合能力的提升有很大幫助,但其消極影響也不能忽視,北宋建國後為懲五代之弊,武將權力從不同層面被削弱,“右文抑武”成為宋代治國理念,也成為了住程差遣构成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南宋初年,由於戰事的需要,武官地位在一定時期內有所上升,但由於“苗劉之變”的影響,對於武官的控制又立即加強。因而,縱觀兩宋三百餘年,對於武臣的防範未曾鬆懈。
總之,由於“祖宗家法”的影響,兩宋對於武臣一貫採取“厚其祿而薄其禮”的政策,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宋代武臣“武性”的發展,歸結在一起,宋代的“武功”自然就難以彰顯。
(本文曾經北京大學趙冬梅先生與西北大學胡坤先生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注 释
[1]李心傳編撰,胡坤點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五三紹興二年四月辛未,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1086。
[2]參趙冬梅著《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7-10。
[3]如《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對“短使”作了如下定義:“短使”為臨時差遣,“沒有固定任期,有事則遣,事已則罷”。頁165。
[4]參梁中效《南宋東西交通大動脈——“馬綱”驛路初探》,《成都大學學報》1996年第1期;朱瑞熙《宋朝的休假制度》,《學術月刊》1999年第5期等。
[5]參《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頁165、340—341、354、356等相關內容。
[6]《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頁165。
[7]注:關於“程限”宋以前即有相關規定,在此不做論述。
[8]劉篤才點校《吏部條法》《考任門·文武臣通用》,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2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201。
[9]謝深甫編纂,戴建國點校《慶元條法事類》卷七五《刑獄門五·部送罪人·給賜令》,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794。
[10]《慶元條法事類》卷七五《刑獄門五·移鄉·假寧令》,頁777。
[11]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之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5725。
[12]《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之九八,頁4375。
[13]《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之二八、二九,頁5747。
[14]《宋會要輯稿》職官八之六一,頁3266。
[15]《文武之間:北宋武選官研究》,頁165,340。
[16]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八九元祐元年十月庚寅,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9462。
[17]《吏部條法》《考任門·武臣》,頁214。
[18]《吏部條法》《考任門·武臣》,頁216。
[19]《吏部條法》《考任門·武臣》,頁217。
[20]《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5。
[21]《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5。
[22]《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之一,頁5721。
[23]《長編》卷三九三元祐元年十二月乙巳,頁9574。
[24]《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九之七,頁3978。
[25]《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7。
[26]《吏部條法》《磨勘門·小使臣》,頁368。
[27]以上參見《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6-337。
[28]《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4。
[29]《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7。
[30]《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之二八,頁5746。
[31]《吏部條法》《考任門·武臣》,頁214。
[32]《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之三,頁5723。
[33]《吏部條法》《磨勘門·大使臣》,頁363。
[34]《長編》卷逐个九景祐三年十二月丙寅,頁2812。
[35]《宋會要輯稿》職官逐个之一三,頁3316。
[36]《吏部條法》《磨勘門·小使臣》,頁368。
[37]參《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8。
[38]《吏部條法》《考任門·考任撮要》,頁196-197。
[39]《吏部條法》《磨勘門·小使臣》,頁369-370。
[40]《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5。
[41]《宋會要輯稿》職官一〇之四二,頁3300。
[42]同上。
[43]《吏部條法》《磨勘門·磨勘撮要》,頁337。
[44]《宋會要輯稿》職官一〇之三九,頁3299。
[45]《宋會要輯稿》職官一〇之二六,頁3293。
[46]《吏部條法》《磨勘門·小使臣》,頁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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