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 日,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发生了两场离奇的交通事故。
而在第一场交通事故中就已经形成轻伤的谢小姑在被救护车救治的过程中竟惨遭二次伤害,这让本就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变得更为混乱。
由于伤势严重,谢小姑在医院极力抢救21天后最终撒手人寰。对于谢小姑之死,在外人看来,形成第一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以及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最初医院为何将谢小姑的家属告上法庭呢?
难道谢小姑之死还另有隐情?责任究竟在谁?谢小姑家属又能否讨回一个公道?
交通事故引发的事件
受害人谢小姑是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一位普通村民,时年48岁。2016年12月10日上午七点钟,谢小姑如往日般前往距家三四公里之外的一个木业制板厂上班。
谢小姑
然而仅仅半个小时之后,死者丈夫就接到了妻子一个同事的电话,说他妻子出事了。
谢小姑丈夫立刻骑着摩托车赶到妻子唱工的工厂,在厂门口发现谢小姑躺在地上,救护车已经赶到,急救人员正在对妻子进行检查救治。
谢小姑丈夫留意到,谢小姑的电瓶车倒在一边的地上、头盔也已经被撞破。医生经过检查后发现,谢小姑的伤势次要集中在头部和胸部,虽然说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不久,但是谢小姑已经处于昏迷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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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王日波回忆说,当日清晨他骑摩托车送妻子去上班,经过工厂路口时,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王日波正骑车前进,但他对面过来的谢小姑想要左拐进工厂大门,两辆车就这样撞在了一起。
随后王日波和坐在后座的妻子随摩托车一起摔倒在地上,所幸两人并无大碍;但谢小姑摔倒后,却不省人事,不断处于昏迷形态。
王日波
见状,王日波立即拨打了120以及谢小姑丈夫的电话。在王日波和谢小姑丈夫的帮助下,医护人员将受伤的谢小姑抬上了救护车,随后王日波与谢小姑的丈夫也上了救护车,预备随车一起去医院。
救护车上的二次伤害
救护车刚刚启程不到10分钟,前方路边出现了一个推车前进的老人,救护车正预备加速超过,却发生了不测。老人骑车突然偏向路两头,司机天性地踩了刹车,救护车停了下来。
伴随焦急促的刹车声,救护车内也发生了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在刹车的那一霎时,由于惯性作用,担架上头冲前方躺着的谢小姑被甩出了担架,而担架前方是一个固定死的铁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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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巧的是,谢小姑的头部正好撞进了前方座椅的两腿之间,由于这时谢小姑的大部分身体还躺在担架上,只要上半身倾斜悬空,头部紧紧的被卡在固定座椅的支腿之中动弹不得。
医护人员这时只能选择从救护车后面,先将担架从患者身下撤出,等患者与车辆平行后再慢慢将头部取出,将谢小姑重新放置在担架上后,医护人员才继续前往县医院。
回到医院后,医生马上给谢小姑做了头颅、肺部的CT检查,可检查结果却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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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表明,谢小姑脑挫伤出血、颅骨骨折、左肺部挫伤、肋骨骨折,伤势及其严重。
几个科室的医生会诊后,当天就将她送进了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抢救。经过21天的医治与抢救,谢小姑还是停止了呼吸和心跳,在入院的第22天早上离开了这个世界。
由于谢小姑的案情最后源自于交通事故,所以当谢小姑还在医院抢救期间,当地交警部门就对这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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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谢小姑被救护车拉走后,交警就赶到了现场,现场只留下了一辆电动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经过对四周目击者的走访,交警大致还原了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
在交通事故发生10多天以后,当地交通部门下发了相应的责任认定书,其次要内容为:死者谢小姑在骑车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过,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王日波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缘由,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但是这个结果遭到了谢小姑家人及律师的反对,谢小姑家人的律师认为,王日波本人没无机动车驾驶证,当天驾驶摩托车还可能存在超速行驶,因而可能存在形成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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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的次日,谢小姑的丈夫就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重新调查期间,警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日波以每小时53公里的车速确实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
2017年2月13日,永福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最初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这份认定书出来的时候,谢小姑已经离开人世两个多月,谢小姑的离世让本来就不富有的家庭愈加雪上加霜。
谢小姑丈夫
据悉,谢小姑的丈夫平日里只是在工地上做点零工,收入非常无限,而谢小姑平时在工厂上班,每个月有3000多的收入是他们家次要的收入来源。
如今随着谢小姑的离世,家中的经济来源也断了,大女儿刚刚成年,二女儿才年仅12岁,双胞胎小儿子和小女儿也仅有10岁,一家人的生活登时陷入窘境。
为了给妻子讨回公道,也为了拿到一些经济补偿,谢小姑的丈夫便拿着事故认定书将王日波告上了法庭。
与此同时,王日波却提出抗诉申请,说医院应该为谢小姑的死负次要责任。案件愈发棘手,警方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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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谢小姑的家属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医院以及谢小姑生前唱工的工厂等多个人员和部门进行了2年多的交涉、诉讼,各种法律程序多达十五个。
死者家属的庭审之路
2017年2月23日,谢小姑的家人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王日波以及某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王日波的摩托车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而这家公司也要负一定责任。
谢小姑的丈夫在与王日波对簿公堂时,被告王日波却申请追加永福县人民医院为被告。
王日波
王日波认为谢小姑在被送往医院的路途中,因医院的救护车急刹车,导致谢小姑头部撞在座椅上,形成了二次伤害。因而医院也是有责任的,且负的责任应该更大。
法官经过调查认为,救护车在接诊中因急刹车导致伤者滑入座椅底部,对谢小姑的死亡确实存在一定影响。因而法官选择支持王日波的申请,追加了永福县人民医院为被告。
而医院则认为由于他们转运患者时的失误,导致谢小姑被划出担架撞上座椅,医院是有一定过错和责任的,但谢小姑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后伤情已经很严重,上救护车之前就已经昏迷,第二次事故对谢小姑的伤害应该很小,也不是形成其死亡的次要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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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进行鉴定。
但鉴定机构认为,就现有送检材料难以区分各次事故形成何种损伤,不能满足确切区分两次事故与谢小姑死亡缘由进行客观评定,因而对于该鉴定申请未予受理。
缘由次要还在于第一次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谢小姑和王日波在事故中需各承担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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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谢小姑因交通事故死亡,形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余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其中12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日波需赔偿115600元;被告永福县人民医院需赔偿88000元。
二审判决后,本以为尘埃落定,却万万没想到永福县人民医院却起诉了谢小姑的丈夫。
原来,在判决还没有下来之前,谢小姑的丈夫就已经大闹了医院。最初,院方只好将谢小姑在医院所有的花费退回,双方私下并达成了协议。因而谢小姑的丈夫就不能再起诉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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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告8万余元直接装进了本人的口袋。对于谢小姑丈夫的这种做法,院方表示“非常生气。”
因而,永福县人民医院决定起诉谢小姑丈夫,要求把之前谢小姑住院的所有医治以及医药费尽数归还。
最初领取了谢小姑之前的住院费用。
因为谢小姑是在工厂门口蒙受的不测,所以应该属于工伤。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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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在走访与认定的过程中,发现谢小姑生前所工作的工厂并没有与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但是据谢小姑的丈夫所讲,谢小姑已经在该工厂唱工长达半年,其中发放的工资在银行卡中也有记录,已经构成了现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这次工伤申请遇到阻止后,谢小姑的丈夫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谢小姑与工厂的现实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谢小姑的丈夫还提交了一份工作风险金收据,那是谢小姑进厂后工厂收取的100元押金,此外因为谢小姑的劳动报酬是按月发放,因而在其手机中有资金到账的短信记录。谢小姑的家属及其诉讼律师都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该工厂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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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永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谢小姑在工作期间工作内容以及报酬方式等证据可以认定谢小姑工作期间遭到工厂的管理,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且谢小姑每天提供的劳动是工厂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谢小姑和工厂存在现实劳动。
此时工厂再次提出疑义,由于谢小姑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远处就是桂林市临桂区的两江镇,附近的村民经常到那里去赶集,因而不确定谢小姑当天是去上班还是赶集。
但是当地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找到了两名关键证人,他们证明说事故发生前遇到谢小姑骑着电动自行车,声称本人是去工厂上班。因而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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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我们必须要积极地使用法律武器捍卫本身的权益,一定要懂得采取合法手段、正确途径来维护本人的合理权益。同时也要看到,交通事故猛如虎,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要留意交通安全,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权益,但却不能挽救我们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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