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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田:新见玉苟盘、盉铭文辨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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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镇烽先生撰文引见的新见玉苟盘、盉(吴镇烽《新见玉苟盘、盉小考》)中的盘、盉器形(图一),厚锈斑驳,是典型的穆王时期铜器。看不出问题,应是真品。但是其铭文不只有错字,而且不知古代有冒圭制度,也不知无论“玉府”中珍藏的玉圭,还是《工商食官》条件下的国营玉器场中的玉圭,都是国家财产,不能随便拿来送人。从而杜撰出不合乎情理的“玉苟献凤圭于穆王”铭文(图二),显露作伪马脚。

玉苟盘、盉铭文内容基本相同,各43 字。玉苟盉释文:

唯子(正)月初吉,丁卯

王在溼宫,玉苟献

凤圭于穆王,蔑苟

暦,赐鬱鬯。苟对扬

穆王休。用作父乙

簋,子孙其永宝。戉箙

吴镇烽先生引见说:“‘凤圭’未见文献记载。……考古发掘中出土的玉珪都是素面的。”实际上,考古界目前还没能搞清楚“圭”为何物。夏鼐先生指出:“妇好墓有玉圭8 件,都不能算是圭。其中一件过于残损,方式不详。另一件(950 号)实际上是武器的戈,仅柄部不显明区分。其他的6 件……都有锋刃,都没有‘圭角’,不能称为圭。殷墟出土较多的是一种柄形器……它们作扁平长条形或方柱形,长短厚薄不一,但都是小型的。器身常刻有几组花瓣纹,下端收缩为短榫,榫上常有小孔。有人称之为‘琴拨’,另有人称之为‘大圭’,都是错误的。它的古名还未考出,可暂名为柄形器。”(夏鼐《商代玉器的分类、定名和用处》,《考古》1983 年6期,收入氏著《考古学与科技史》,科学出版社,1979 年。)夏鼐先生认为妇好墓出土的有锋刃的玉戈、玉斧、玉铲等“不能称为圭”,是正确的。

拙见以为,以往称为“琴拨”的,夏鼐先生所谓“我们还不晓得它的古名和用处”的玉器(图三),才是真正的“圭”。有人称为“大圭”,不误。拙说的根据是如下的考古发现。

山东济阳刘台子西周墓“出土白玉璧一件,出于胸部正地方胸椎之上”(图四)。“白玉匕一件。人架右手握此匕”(图五)。“白玉柄形器一件,出于玉匕略前方”(图六)。(德州行署文化局文物组等《山东济阳刘台子西周晚期墓发掘简报》,《文物》1981 年9 期,图六,图二〇:1、2。)所谓“白玉匕”和“白玉柄形器”就是夏鼐先生所说的“柄形器”。济阳刘台子西周墓出土于墓主胸部正地方的白玉璧和人架右手握的白玉匕,应该就是《书·金縢》:周公立坛上“植璧秉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中所说的“植璧秉珪”了。考古发现证明,柄形器应该正名为“圭”。

不只“‘凤圭’未见文献记载”,玉苟盘、盉铭文中的“玉苟献凤圭于穆王”一语,大有可疑。因为在古代只要天子赐给诸侯玉圭,从来没有诸侯、臣民献给天子玉圭的事例。例如,《春秋·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来赐公命。”杜注:“诸侯即位,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诸侯死,还要把圭交还给天子。《白虎通》:“礼曰:‘诸侯薨,使人归瑞玉于天子。’”臣子逃亡时,也要把圭交还给国君。如《左传·哀公十四年》:“司马牛致其邑与圭焉,而适齐。”诸侯即位,天子赐以圭。诸侯死,要把圭返还给天子的制度,即所谓冒(瑁)圭制度。

《说文》:“瑁,诸侯执圭朝天子,天子执玉以冒之。似犁冠。《周礼》曰:‘天子执冒,四寸。’从玉、冒,冒亦声。”《说文》:“瑞,以玉为信也。”瑁圭制度是古代国君约束臣属言行的信物。瑁(冒)圭本是一件器物中的两个组成部分。国君执瑁(冒),而臣属执从国君那里颁发的圭。当朝见国君时,臣属执圭,而国君冒之。又复合为一件器物。如果臣属没有过错,国君就仍然把圭颁发给他。

《尚书大传》:“天子执瑁以朝诸侯,见则覆之。故冒圭者,天子所与诸侯为瑞也。瑁也者,属也。诸侯执所受圭与璧,以朝于天子,无过者得复其圭,以归其国。其余有过者,留其圭,能正行者,复还其圭。三年珪不复,少绌以爵。六年圭不复,少绌以地。九年圭不复,而地削。”(《白虎通·文质篇》引)按:《太平御览》卷806 引这段话,“瑁”作“冒”。

玉苟盘、盉铭文的作者,不知圭为何物,更不知古代还有冒(瑁)圭制度,遂别出心裁,杜撰出“玉苟献凤圭于穆王”荒唐可笑的铭文,必伪无疑。

吴镇烽先生解释说:

“玉苟”,作器者。“苟”是私名。“玉”的本义是指一种细密温润有光泽的美石,在这里是一种官职或者身份。即《周礼》的玉府。《周礼》记载,玉府的职务是“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贾公彥疏:“释曰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为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玉府的组成人员有“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郑注:“工能攻玉者。”《周礼·考工记》中的玉人,也可能就是《周礼·玉府》中的“工”,雕琢玉器的工匠。《周礼·考工记》:“玉人之事。”贾公彦疏:“云玉人之事者,谓人造玉瑞、玉器之事。”《荀子·大略》:“和之璧,井里之厥也。玉人琢之,为天子宝。”所以玉苟就是西周王朝玉府的担任人或者是一名雕琢玉器的高级工师,故称玉苟。

按:由于《周礼·玉府》的组成人员中有“工八人”。郑注:“工,能攻玉者”。吴镇烽先生据此认为“《周礼·考工记》中的玉人,也可能就是《周礼·玉府》中的‘工’,雕琢玉器的工匠”。

其实,玉府是储藏部门,次要职能是担任保管玉府中的各种玉器,并非制造玉器的部门。《礼记·月令》:“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毋或不良。”孔疏:“言此等职务,善恶先有旧法,当审察之,故云审五库之量。”由此可见,库中的工师、百工担任审察库藏各种物品的质量。同理,作为储藏部门的《周礼·玉府》,其组成人员中的“工”的职能,也应该是担任审察玉府内珍藏的各种玉器的质量。郑玄注说玉府中的“工,能攻玉者”,是错的。《周礼·考工记》中的“玉人”,才是能够“攻玉”的雕琢玉器的工人。把玉府中的“工”,与《考工记》中的“玉人”相混淆,是不妥的。

古代“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用现代的话说,就是工业、商业都属于国营企业。春秋晋国韩宣子向郑国商人买了一只玉环,已经成交了。郑国商人提出这事还需要“告诸大夫”,而郑国执政子产表示反对。韩宣子只好把买妥的玉环予以退回(《左传·昭公十六年》)。这是官府控制工商业的典型实例。

“玉府”是担任保管各种玉器的仓库。如果“玉府”的担任人玉苟,拿出由他担任保管的“凤圭”送人,属于“监守自盗”,是要被判刑的。如果是“献凤圭于穆王”,属于受贿。穆王如是明君,不只不能“赐鬱鬯”,赏赐给他酒喝,而且还应治他企图腐蚀国君的受贿罪。

根据“工商食官”制度,雕贿罪。玉苟盘、盉铭文的作者,不懂得这个简单的道理。却杜撰出“玉苟献凤圭于穆王”这类不合情理的铭文,笃定属于伪作。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来源:《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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